眉山市东坡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大石桥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标段招标公告
1.1本招标项目眉山市东坡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大石桥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由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眉东发改投〔2024〕11号、眉东发改投〔2024〕2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眉东发改投〔2024〕11号、眉东发改投〔2024〕23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建设规模:改造dn110聚乙烯燃气低压管线750米,dn90聚乙烯燃气低压管线1940米,dn63聚乙烯燃气低压管线12150米,DN50无缝钢管燃气低压管线4400米,dn40聚乙烯燃气低压管线7450米,DN25无缝钢管燃气低压管线150米,DN25不锈钢管燃气低压管线20800米,DN15不锈钢管燃气低压管线26700米,DN15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低压管线51712米,改造DN100无缝钢管燃气中压管线70米,dn90聚乙烯燃气中压管线380米,DN80无缝钢管燃气中压管线1750米,dn63聚乙烯燃气中压管线3050米,DN50无缝钢管燃气中压管线1500米,以上燃气管道中,市政管道368米、庭院管道33222米、立管20800米户内管78412米;改造入户软管、加装安全报警装置共计6464户。
2.3 总投资:4330万元。
2.4 招标范围:(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复核并修正前期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图设计、专项方案和专项设计、工程预算、符合评审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清单,参加交(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后续设计配合工作等内容。(2)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按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进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2.5 计划工期:总工期365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45日历天;施工工期320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要求:(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
2.8 标段划分: 1 个标段,具体划分为:设计施工总承包 1 个标段。
2.9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0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电子评标。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2)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应具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GB1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GB1级);(3)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资格,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总数不得超过 2家,其中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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