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项目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关帝庙巷明清住宅活化利用改造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市崇文三列五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加投标。
2.1项目概况:
2.1.2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约3800平米、建筑面积约2430平米、装修面积约2200平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2200万元;
2.1.4工期要求:确认中标后,120日历天完成项目实施(中标确认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深化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招标人确认通过后 5 日历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并通过招标人及第三方审核。上述全部工作确认完成后,尽快组织进场施工。各阶段具体服务节点最终以招标人确认为准。);
2.1.5 其他: / 。
2.2招标范围:关帝庙巷明清住宅活化利用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天棚装饰以及水电安装、智能化、空调改造、消防改造、标识标牌、家具软装、设备等,具体如下:
(1)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后承担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的现场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以及竣工图,设计各阶段的报批报建、各类评审等其它设计服务内容。
(2)采购、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后承担本项目的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内容,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施工;且确保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以上工作内容均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价中。完成项目内所有的设计、采购、供货、运输、装卸、保管、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结/决算、维护保修等及相关配套工程。
3.1施工单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设计单位:需具备以下①和②的资质:
①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
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
3.2申请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资质
3.2.1申请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即整个项目的总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协调)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总承包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且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及附件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
(3)总承包项目经理为申请人企业的正式员工(需提供与申请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本工程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牵头人单位正式员工。
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2申请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设计负责人为申请人企业的正式员工(需提供与申请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本工程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
3.3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3.3.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酒店类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为牵头人单位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3.3.2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
自2020年11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投标企业任职期间,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注:
(1)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单独的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范围内的装修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装修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
(4)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需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备案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5)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如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3.4申请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申请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中本项目要求的施工单位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3家(含3家),其中设计单位不得超过2家,施工单位不得超过1家。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自行协商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7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文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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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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