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邀请
中创名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二干及区内运输环节外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二干及区内运输环节外包项目。
二、项目编号:ZCMJZBYC2026-002。
三、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一)全省二干及区内运输环节84条邮路业务外包,其中长春邮区中心运输环节73条邮路业务外包,包含往返邮路32条,单程邮路41条;其他省分公司下属单位使用单程邮路11条。
(二)技术(服务)规范:
1)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服务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现行有效、行业强制性及推荐性标准(若招标文件要求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但国家/行业有强制性标准的,须同时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对所有条款进行逐条书面明确响应,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资质证明等)作为支撑。
2)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后续核查发现,投标人的响应存在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无效或其他瑕疵,导致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依据本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若已中标),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的费用增加、项目延误损失、第三方索赔等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已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3)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服务规范要求,投标人应自行对自身履约能力及响应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因投标人自身疏忽、误解或故意隐瞒导致的响应不符合要求,相关责任由投标人独立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三)中标供应商需在吉林省内开设邮政储蓄对公账户,须使用本单位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进行合同签订,结算支付。同时对于中标供应商派到我单位的员工必须使用邮储银行卡作为工资卡。邮政部门要协助外包商做好对公开户开立相关工作。
(四)中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可全额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画示
(五)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款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六)若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串行、环形或相似邮路等新增邮路需求,则先将对应单程邮路价格从“元/趟”折算为“元/车公里”(保留小数点后4位),再乘以实际里程和结合车型结算,实际里程标准最终以甲方核定为准,新增邮路适用本条款时须双方协商一致。新增邮路运价计算公式为:
原邮路车公里单价(元/车公里)=原邮路单价(元/趟)÷原邮路里程
新增邮路单价(元/趟)=原邮路车公里单价(元/车公里)×新增邮路里程(串行、环形、相似邮路等)。(不保留小数)。
四、采购内容及预算:
(一)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合计预算为9120.63 万元。其中长春邮区中心 73 条二干及区内运输环节业务外包,整体费用约为8653.19 万元(含税),分别为 2026 年度 2996.15 万元、2027 年度 4175万元、2028 年度1482.04 万元;其他各市州11 条邮路运输环节业务外包,整体预算为467.44 万元(含税),分别为第一年220.736(含税),第二年 246.704(含税)。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已通过长春邮区中心本级(党委会)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列速递账和邮政公司账。出资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下级市州分公司和长春邮区中心、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下级市州分公司。
本项目项下约定的外包单价为固定价格,价格已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承担的运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过海费、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成本、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维护成本、保险、税费、因断路施工造成车辆绕行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及其从业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并根据实际发生据实结算。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该项目所有金额均为含税价格。预算限价表见下表(附件1:吉林省二干及区内运输环节业务外包预算表)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注:1)甲方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除甲方到期前撤回解除通知外,本合同自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自动解除。(2)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乙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甲方。经三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签订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履行。3)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上级单位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三方可协商进行合同变更;影响到本合同执行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2 个标段(一标段:吉林+延边+四平+白山;二标段:长春+辽源+通化+白城+松原),每标段中标 1 家供应商,备选供应商1 家。
本项目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按标包顺序中标任意标包后,不再具备其他标包中标候选人或备选候选人资格。
注:(1)投标人须以“标段”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标段”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2)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一标段为 4355.301059 万元(含税);二标段为 4309.299921 万元(含税),各标段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预算单价(详见附件 1:吉林省二干及区内运输环节业务外包预算表),其投标将被否决。(3)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订单数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订单数量。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 的 信 誉 和 诚 实 的 商 业 道 德 ; 在 “ 信 用 中 国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吉林省邮政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五)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
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
合行动。(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
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六)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 地址、CPU 信息/CPUID 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180 日历天),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或承诺书);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八)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发票。
(九)投标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邮政或快递物流行业委托运输服务项目成功案例(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注: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有效期、合同签章页、合同标的、服务内容)以及本合同对应的
发票等】。
(十)投标人能够提供自有车辆至少 20 台,且其中额定载重量 20吨及以上车型(不含半挂车厢)至少 10 台。【注:自有车辆须为投标人名下车辆,含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同一法人代表公司,须证明关联关系,并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十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资质。
注:投标人须按照“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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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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