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水防涝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水防涝工程已由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发展和改革局、长春新区财政局以长新建联字[2025]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水防涝工程-施工
2.2标段划分: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内容 |
最高限价 |
1 |
JRC2025T160(T01)-1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水防涝工程-施工一标段 |
清淤工程 |
折扣系数1.0;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1606.88万元 |
2 |
JRC2025T160(T01)-2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水防涝工程-施工二标段 |
桥梁工程 |
折扣系数1.0;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1889.47万元 |
2.3建设地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春河(开运街-锦湖桥)河道、富裕河(开运街-锦湖桥)河道,城南大路与大屯机场铁路专用线交汇处。
2.4招标范围:一标段永春河(开运街-锦湖桥)河道、富裕河(开运街-锦湖桥)河道清淤约99471m³;二标段为规划管线穿越既有铁路线建设防护涵3座,宽度分别约为8.9m、10.2m、8.5m,长度均约为77m,总面积约2125.2m²,防护涵下穿大屯机场铁路专用线,工程内容涉及铁路路基固化、铁路线路加固及沉落整修和铁路通信排迁等内容,共涉及桥梁、轨道、通信、路基等施工。
2.5计划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一标段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二标段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备案信息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①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②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延续、换证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有关有效期延期、换证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一标段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二标段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铁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3.3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01月10日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2026年01月10日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4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01月10日至2026年01月10日)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施工的项目业绩。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在近三年(2023年01月10日至2026年01月10日)内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9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规〔2025〕1号)文件要求,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和“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资质核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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