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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BCD栋续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编号:E3213010313109059002001

宿迁市富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已经洋行审准〔2025〕14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BCD栋续建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工程地点:

宿迁市洋河新区站前路东、徐淮路南侧

1.2 工程规模:

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占地面积约30438平方米,本次拟招标B、C、D栋及室外景观、室外配套附属等,建筑面积约4.22万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1031.73平方米,建筑高度71.85米,最高层数18层,对未建成的建筑主体、内外墙体、门窗、消防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等进行续建。

1.3 工    期:12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

1.4 质量要求:

合格

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按季度支付工程款,每季度付至上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完工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如核减额大于10%则以14.4.2条为准),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付清(不计息)。

1.6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龙之梦商业广场项目BCD栋续建工程施工,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以及室外附属配套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两阶段),其中技术标部分不采用远程评标。

3.1第一阶段:资格审查资料(即初步评审)和商务技术文件(即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开标评标

(1)技术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16分)。

(2)商务标评审:业绩(2分)。

按照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几名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文件≥12个的,取前9名;有效投标文件为9-11个的,取前7名;有效投标文件为5-8个的,取前5名;有效投标文件﹤5个的,全部进入)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商务技术得分带入第二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相等时,同时进入。

3.2第二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82分)。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4.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4.6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3)同时在其他单位担任了法定代表人。注: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起,上述情形不因其之后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认定结果。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7.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7.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7.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7.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7.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7.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7.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7.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8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4.9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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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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