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颍河及清潩河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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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漯采公开采购-2025-143 | |||||||||||
2、项目名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颍河及清潩河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预算金额:12,980,500.00元 | |||||||||||
最高限价:12980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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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5.1采购内容:排污口标志牌512套、排污口档案建设512套,流量监测装置4套,视频监控装置39套,水质在线监测系统4套,综合服务管理平台1个,入河排污口更新维护39个(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并符合采购人要求。 5.3供货及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使用之日起质保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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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项目执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强制优化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以下(1)~(5)条内容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只需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中的格式”提供信用承诺函;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按下述(1)~(5)条要求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提交采购人、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截图);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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