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高新区人才公寓装修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高新区人才公寓装修改造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如皋市中皋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万寿南路717号(党校对面)
2.1.2 建设规模:包含14栋住宅楼、2栋综合楼、一栋食堂楼及其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改造等,改造建筑面积约103955.8平方米。涉及所有楼栋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改造、板式楼地下车库改造、综合管网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及绿化等。
2.1.3 合同估算价:约8360万元。
2.2 招标范围:
设计范围:根据项目改造要求,对高新区人才公寓14栋住宅楼、2栋综合楼、一栋食堂楼及其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等红线范围内需要改造的内容,改造建筑面积约103955.8平方米。涉及所有楼栋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改造、板式楼地下车库改造、综合管网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及绿化设计等。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设计、方案设计(红线内全部建筑单体及景观)、室外配套设计(管网、道路及绿化景观等)、土建施工图设计、建筑平面优化设计、结构改造设计、标识标牌设计、供水(至市政接口)给排水系统改造设计、强弱电系统改造设计、智能化系统改造设计、各楼栋的户型装修设计以及相应的二次机电(含泛光照明)和消防、安防、智能化网络等深化设计。上述设计范围的成果深度均需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扩大初步设计,达到规划审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景观、绿化、管道综合设计、装修、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消防、智能化、绿色建筑、楼宇亮化等工程的设计。
施工范围:拟对高新区人才公寓所有楼栋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改造、板式楼地下车库改造,综合管网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及绿化等红线范围内需要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包含不限于墙面拆除、地面拆除、地面修补、天棚拆除、墙体拆除修补、装修拆除、机电拆除等),单体内外装修改造工程(含室内分户型装修、水电、弱电、智能化、暖通空调、新风、消防、外墙改造、屋面改造、地下车库改造、亮化改造等)、室外配套(包括不限于配电房、原有道路及安全设施,室外照明设施,智能化设施(含监控、停车管理系统等),地上停车场及雨棚,管网改造(雨污水,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水,化粪池、隔油池);保护部分绿化移植(包含临时找场外场地假植、养护、包成活,并适时移回)所有移植、运输、养护等费用包含在内,原有绿化的原地保护、树枝修剪,根据方案要求适量增加、更换、重新种植苗木,绿化部分一级养护二年)、标识标牌等工程。原室内床铺、椅子、柜子、热水器、空调需根据甲方要求搬运至指定位置,不单独计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负责设计施工图审查手续及后续服务(是否需要施工图审查以项目是否报建为准)、协助发包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立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城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气象等部门的审查报批手续(涉及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注:凡涉及三网合一、自来水、电力和燃气的,施工单位须与主管部门充分对接确定工作界面。)
注:以上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目内所有设计、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甲方验收、结算、维护保修。
2.3总工期:施工总工期 960 日历天,本工程计划分4期实施:每期为2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均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其中:设计周期: 20 日历天,包含在总工期内,其中已考虑当地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众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假期及周六、周日等)。
2.4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合格。满足本招标文件及附件要求,且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江苏省、南通市及如皋市建筑标准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和通过图审中心的审查(如需要)。
施工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质量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
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 投标人同时满足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
3.2.1 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 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双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上传到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
3.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施工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2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3.3施工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施工负责人)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如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若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还需提供一名设计负责人;
3.4投标人和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4.1企业和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3〕4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前款3.4.1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如投标截止时间有变更,以变更日期为准),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5年10月10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3年10月11日以来的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3.4.2~3.4.3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4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5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 号)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6 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7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4.8 根据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于2025年5月24日停止使用,请各投标单位按照要求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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