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分中心) 浦口区团结圩片区防洪排涝整治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浦口分中心)浦口区团结圩片区防洪排涝整治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PKSZ2500798-03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浦口区团结圩片区防洪排涝整治工程已由南京市浦口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浦口区团结圩片区防洪排涝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文号:浦政服投字[2025]2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浦口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浦口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1 建设地点:江浦街道
2.2 招标范围:该项目为市政涉水工程,拟对芝麻河、团结河、中心河三条河道进行局部新建和整治,并对团结路积淹水段进行改造。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河道挖方填方、排口整治、河道清淤、大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景观工程、路灯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中,①芝麻河整治工程:河道拓宽改造,长度约1.6千米;2处排口进行整治;新建补水口2座,DN500~DN800补水管道长度约800米;浦口人民医院排水管网整改,管道整改长度约6千米。②团结河整治工程:归并6处排口,新建3座智能分流井,改造现状2座截流井,新建1座源头截流井,拆除现状1座排口构筑物,废除相应d800、d1200管道80米;新建d800~d1500雨水管457米,DN200污水压力管100米,溯源排查管道850米,管网溯源排查管道850米;河道清淤,淤泥量约1.7万立方米;修复破损浆砌块石挡墙380米,岸坡清理5700平方米;滨江和园小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面积约129公顷;实施团结河河道未连通段整治工程,河道宽度为20米,长度约600米。③中心河整治工程:对中心河全线进行河道清淤,淤泥量约2万立方米;3处排口进行整治,新建智能分流井,解决片区排口溢流。④团结路积淹水段改造工程:对团结路(芝麻河~浦滨路)进行道路竖向提升长度约630米。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计划工期:457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91320000.00元
2.5 工程规模:①芝麻河整治工程:河道拓宽改造,长度约1.6千米;2处排口进行整治;新建补水口2座,DN500~DN800补水管道长度约800米;浦口人民医院排水管网整改,管道整改长度约6千米。②团结河整治工程:归并6处排口,新建3座智能分流井,改造现状2座截流井,新建1座源头截流井,拆除现状1座排口构筑物,废除相应d800、d1200管道80米;新建d800~d1500雨水管457米,DN200污水压力管100米,溯源排查管道850米,管网溯源排查管道850米;河道清淤,淤泥量约1.7万立方米;修复破损浆砌块石挡墙380米,岸坡清理5700平方米;滨江和园小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面积约129公顷;实施团结河河道未连通段整治工程,河道宽度为20米,长度约600米。③中心河整治工程:对中心河全线进行河道清淤,淤泥量约2万立方米;3处排口进行整治,新建智能分流井,解决片区排口溢流。④团结路积淹水段改造工程:对团结路(芝麻河~浦滨路)进行道路竖向提升长度约630米。
2.6 工程类型:市政
2.7 其他说明: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企业业绩:自2020年8月1日(含)以来,企业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在7000万元及以上的河道整治工程或排水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资格审查业绩与评标办法业绩不可兼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提供“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2、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3、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4、潜在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5、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单位)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6、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7、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8、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9、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2025年2月-2025年7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果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编制,请提供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证明;若投标人因改制等问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等情况需提供由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只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退休证明。投标人须将以上证明资料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1、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12、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其他。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编入至投标文件中):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且投标保证担保必须从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