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标邀请
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邮区中心盘驳驾驶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下的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邮区中心盘驳驾驶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LNTH2026018E。
三、项目概述:驾驶服务。
四、招标内容:本项目采购邮政车辆盘驳驾驶服务,邮运过程中,除高速公路通行费、车辆维护、正常维修费用外,与本外包服务相关的所有车辆运行费用、人工成本及其他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含但不限于油料费、尿素费、保险费、税费、侵权赔偿款、行政罚款等),均由投标人全额承担。项目服务期18个月,中标两个供应商,一主一备。项目预算36.3万元,业务外包费用由沈阳邮区中心,按实际服务频次及运行质量考核等情况据实结算。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2)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附件,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3)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订单数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订单数量。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投标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
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
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
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7.投标人须提供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 1 个累计结
算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邮政或快递物流行业委托运输业绩。8.投标人须承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设置专职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盘
驳车辆调度、车辆泊车靠口工作、驾驶员调度及运行管理。9.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在项目服务所在城市设立固定的
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10.投标人须提供 5 名驾驶人员的驾乘人员险保单、综合意外伤害险保单或
雇主责任险保单(三项保险保额合计不低于 80 万元/人)及赔付额不得低于 300
万元单车货物保险保单。11.投标人须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选派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与选派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完成投保,
并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及保险缴费证明。12.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向甲方提供 5 人及以上驾驶员名册,如有变动应当
提前5 日以书面告知;选派的驾驶员身体健康,年龄在21 至55 周岁以内,具有
B2 以上驾驶证,驾龄三年以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不存在下
列任何情形:(1)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或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绑
架、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的;(2)有吸食毒品或赌博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记录的;(3)患有精神疾病或影响邮运安全的传染病者;(4)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交通事故后逃逸等交通违法记录的;(5)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被吊销或暂扣驾驶证的。13.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照年预算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要求缴
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14.投标人须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进行业务款项结算的指定账户。
15.投标人须承诺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开立代发工资业务,用于支付外包作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投标人可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开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并通过该对公账户代发服务人员工资(由邮政企业引荐办理邮银协同对公开户与代发工资业务)。
16.本项目与第一、第二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当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第二中标人接续履行合同。第二中标人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约定之日起18个月;合同期内,第一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履约停止后,第二中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方能开始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要求履行合同。第一中标人在本合同订立之日前 7 日,第二中标人自接到履约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承诺认可上述原则。
17.投标人须承诺: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上级单位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双方可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影响到本合同执行的,招标人有权通知投标人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18.供应商知悉并认可关于履约保证金缴纳、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第一第二中标人中标及中标后使用原则、项目过程评估及评估结果应用、保险及理赔、履约考核等内容。
注:投标人须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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