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邮区中心院区盘驳业务外包项目投标邀请
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邮区中心院区盘驳业务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项下的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邮区中心院区盘驳业务外包项目
二、项目编号:HCZB-2026-ZB0044三、项目概述:生产场地间进出口邮件的盘驳运输服务。使用范围:沈阳邮区中心
四、招标内容:本项目采购沈阳邮区中心生产场地间进出口邮件的盘驳运输服务,项目服务期5个月,中标两个供应商,一主一备。项目预算12.7万元,业务外包费用由沈阳邮区中心,按实际服务频次及运行质量考核等情况据实结算。
标包划分:
本项目不分包,预计发班1824个频次。
| 包号 | 采购内容 | 预计发班频次 | 预算金额 | 服务期限 |
| 1 | 沈阳邮区中心生产场地间进 出口邮件的盘驳运输服务 | 1824个频次 | 12.7万元 | 5个月 |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2)最高限价:将日单车发班频次分为5 个阶梯,投标人对每个阶梯主力车型服务单价进行报价(元/趟),其他车型结算单价按照“主力车型单价×折算系数”确定(保留整数位,不进位),各阶梯主力车型最高限价及各车型折算系数详见附件2。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报价无效。
结算时,按日计算每台车服务费,按月汇总结算。以单车日运行10 个频次为例,当日服务费=4*第一阶梯单价+1*第二阶梯单价+1*第三阶梯单价+1*第四阶梯单价+3*第五阶梯单价。
附:各阶梯最高限价及折算系数
| 阶梯 | 里程 (公里) | 单程 往返 | 主力车 型 (米) | 主力车 型 (吨) | 车辆 权属 | 单车 日运行趟 次 | 最高限价 (元/趟) | 价格 权重 |
| 第一阶梯 | 5 | 单程 | 9.6 | 12 | 社会 | 1-4 | 75 | 73.0% |
| 第二阶梯 | 5 | 63 | 11.7% | |||||
| 第三阶梯 | 6 | 55 | 5.1% | |||||
| 第四阶梯 | 7 | 49 | 5.1% | |||||
| 第五阶梯 | 8及以上 | 45 | 5.1% |
各阶梯最高限价表
| 盘驳邮路车型 | 8.4米 | 9.6米 | 13.5米 |
| 折算系数 | 0.85 | 1 | 1.33 |
车型折算系数表
(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邮区中心院区盘驳业务外包项目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订单数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订单数量。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投标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
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
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
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7.投标人须提供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 1 个累计结
算人民币10 万元以上的邮政或快递物流行业委托运输业绩。8.投标人须承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设置专职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运
输车辆调度及运行管理。9.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在项目服务所在城市设立固定的
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10.投标人须提供自有运输车辆 5 台,使用年限在 5 年以内;符合国家规定
的相关技术标准,车辆手续齐全,具备符合邮件运输的防火、防盗、防腐、防潮
等配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车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下均视为自有车辆):(1)投标人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投
标人或投标人分公司所有,即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及其分公司名下的车辆);(2)投标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
料须证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所属关系,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
辆属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车辆(此种
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企业所有);同时,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
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车辆年限未达标,视为无效自有运输车辆。核标时
如发现存在伪造车辆信息的企业,直接剔除其投标资格。11.投标人以及提供车辆的投标人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和非自有车辆的所有人均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并提供有效复印件。12.投标人须承诺提供的车辆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技术标准的厢式货车,
车况和性能要保持良好。车辆具备符合邮件运输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设备配备要求;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与所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提供承诺书。
13.投标人须提供 5 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保单的车辆信息须与提供的5 台车辆信息一致)和不低于100 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单(保单的车辆信息须与提供的 5 台车辆信息一致)、5 名驾驶人员的驾乘人员险保单、综合意外伤害险保单或雇主责任险保单(三项保险保额合计不低于 80 万元/人)、赔付额不得低于300 万元单车货物保险保单。
14.投标人须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选派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与选派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前完成投保,并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及保险缴费证明。
15.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按照合同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要求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16.投标人须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进行业务款项结算的指定账户。
17.投标人须承诺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开立代发工资业务,用于支付外包作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投标人可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开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并通过该对公账户代发服务人员工资(由邮政企业引荐办理邮银协同对公开户与代发工资业务)。
18.本项目与第一、第二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当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第二中标人接续履行合同。第二中标人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约定之日起5个月;合同期内,第一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履约停止后,第二中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方能开始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要求履行合同。第一中标人在本合同订立之日前 7 日,第二中标人自接到履约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承诺认可上述原则。
19.投标人须承诺: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上级单位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双方可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影响到本合同执行的,招标人有权通知投标人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20.供应商知悉并认可关于履约保证金缴纳、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第一第二中标人中标及中标后使用原则、项目过程评估及评估结果应用、保险及理赔、履约考核等内容。
注:投标人须按照“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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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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