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保税燃料油供油驳船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SH07-FW1320
本招标项目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保税燃料油供油驳船招标项目(项目名称)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业主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根据202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结合舟山驳船市场情况,拟开展2026年度保税燃料油供油驳船招标。本次招标计划运输量260万吨,分三个标段,计划中标12艘驳船,其中标段1计划中标4艘4000吨级采用保底量模式的期租驳船,保底量1.9万吨(含)/月,每月85万元,超出保底量部分最高限价为30元/吨。标段2拟中标6艘4000吨级航次租驳船,最高限价为48元/吨,每月结算时1.5万吨以上部分每增加0.2万吨递减2元/吨。考虑舟山综保区正在推进跨上海关区供油事项,该标段中标驳船取得跨上海关区供油资格后,可以开展洋山加注,结算价格在舟山—舟山、宁波中标价格基础上增加10元/吨,洋山加注数量不计入宁波、舟山加注阶梯结算数量,即:吨结算价格=(舟山—舟山、宁波中标价格)+10元;;标段3计划中标2艘1000吨级航次租驳船,最高限价为60元/吨。
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保税燃料油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
2.3 服务期限: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2.4 服务质量及要求:
2.4.1服务内容:
(1)负责将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保税燃料油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加注作业和油品短驳业务。
(2)负责船用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恒温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船用燃料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2.4.2服务标准:必须确保提供运输服务船舶载重吨位达到招标人要求,运输途中保证承运货物安全完好无损。未按供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中标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损失费用等以招标人及收货方提供相关文件等参考依据测算)。
2.4.3计费依据:标段1:期租驳船按照自然月计费,每月85万元,保底量1.9万吨(含)/月,不足整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费,超出保底量部分按照中标单价执行;标段2:4000吨级航次租驳船以中标价格为单价,按照实际加注量进行结算,每月结算时,1.5万吨以上部分每增加0.2万吨递减2元/吨;标段3:1000吨级航次租驳船,以中标价格为单价,按照实际加注量进行结算。
2.5 项目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3个标段。
标段 |
航线 |
拟中标人数 |
载重吨位(吨) |
预估运量 (万吨) |
最高限价(含9%税) |
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舟山—舟山、宁波 |
4 |
4200(±50)吨以上 |
120 |
30元/吨 |
4944 |
采用保底量模式的期租,保底量1.9万吨(含),每月85万元,超出保底量部分最高限价为30元/吨; |
2 |
舟山—舟山、宁波、洋山(待定) |
6 |
3500(±50)吨以上 |
132.8 |
48元/吨 |
6374.4 |
每月结算时1.5万吨以上部分每增加0.2万吨递减2元/吨。 |
3 |
舟山—舟山、宁波 |
2 |
1000(±50)吨以下 |
7.2 |
60元/吨 |
432 |
|
|
总计 |
12 |
|
260 |
|
11750.4 |
|
说明:本项目标段一和标段二兼投不兼中:评标顺序为标段一、标段二。
在前序标段中被推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后续标段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6航线及最高投标限价:
标段 |
航线 |
拟中标人数 |
载重吨位(吨) |
预估运量 (万吨) |
最高限价(含9%税) |
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舟山—舟山、宁波 |
4 |
4200(±50)吨以上 |
120 |
30元/吨 |
4944 |
采用保底量模式的期租,保底量1.9万吨(含),每月85万元,超出保底量部分最高限价为30元/吨; |
2 |
舟山—舟山、宁波、洋山(待定) |
6 |
3500(±50)吨以上 |
132.8 |
48元/吨 |
6374.4 |
每月结算时1.5万吨以上部分每增加0.2万吨递减2元/吨。 |
3 |
舟山—舟山、宁波 |
2 |
1000(±50)吨以下 |
7.2 |
60元/吨 |
432 |
|
|
总计 |
12 |
|
260 |
|
11750.4 |
|
注:
1、以上运量以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和数量为准,预计运量和预估金额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参考依据,并不作为本项目的合同履行金额。
2、由于投标人原因终止前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驳船,自违约情形发生起1年内不允许参加本次投标。
3、标段2中标船舶,如果取得洋山保税油加注资质,洋山加注结算价格按照舟山—舟山、宁波中标价格+10元/吨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2)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必须与其提供的船舶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其为该船舶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船舶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人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投标人非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不同企业。
(4)资质条件:投标人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按照国家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的要求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SMS),保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书(DOC)。提供DOC证书。
(6)投标人船舶必须在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公布的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内。(提供最新允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录)
3.2 财务要求:
需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财务报告,新注册未满1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加盖公章的财务状况表。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供油驳船(船名)近2年具有1个及以上船燃驳船加注业绩,船龄(以建造完工日期起算)在1年以内的驳船,可不提供业绩。业绩证明需要提供合同和发票清晰扫描件,原件备查,且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境内具备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相对人名录详见附件2)。
3.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曾被列入但已被移出的视为未列入);
(3)2022年 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4)投标人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
(5)投标人未被列入*集团级三商黑名单(*)或中石油燃料油公司企业级“四商”黑名单。
3.5 船舶要求:
1.满足作业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对供油驳船的要求;
2.对供油驳船设备的准入要求
(1)驳船船龄不超过15年,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标段3不要求有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或输油臂;
(2)配备适当数量和规格的输油软管和变径接头(英式标准、美式标准);
(3)供油驳船的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
3.6人员要求
投标人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投标人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流水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时间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发布当日)。
3.7 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分包要求
不允许分包。
3.9其他要求:
- 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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