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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农村户用光伏设备集成及开发移交一体化服务项目(三标段:翠屏区)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宜宾市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农村户用光伏设备集成及开发移交一体化服务项目(三标段:翠屏区) (项目名称)已由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宜宾市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宜宾市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农村户用光伏设备集成及开发移交一体化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本次招标按所在区域划分为2个标段。本标段具体划分及规模如下:
  三标段:翠屏区,45MWp;
  四标段:南溪区,45MWp。
  注:①建设(服务)地点:具体建设地址由中标人中标后负责选择,并报招标人审批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②本项目本次招标的两个标段(三标段、四标段)允许兼投兼中。
  2.2.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辖区域现有农户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配电设备采购,设备安装(以技术规范书要求为准)、调试及试运行及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中标人负责收集项目信息并报招标人审核确定、协助招标人与农户产权人签订租赁(合作)协议、项目落地后设备的生产、运输、保管、装卸、安装调试、验收及为保证具体项目能正常投运发电所必须的其他相关的一切服务)等,以及前五年运维工作,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2.1农村户用光伏项目建设期限:
  由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期限需要设定。
  2.2.2协议(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具体开发项目由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期限需要设定。
  运维服务期:经双方签署移交确认单之日起五年。
  注:针对每个标段:招标人不保证框架协议内所有包含的区域全部实施。要求自招标人向中标人颁发开工令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签订不低于15户所辖区域现有农户屋顶的场地租赁(合作)协议;招标人向中标人颁发开工令之日起两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签订不低于40户所辖区域现有农户屋顶的场地租赁(合作)协议;招标人向中标人颁发开工令之日起三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保质保量建成且单个县区移交规模合计不低于1MWp容量的光伏设备集成;招标人向中标人颁发开工令之日起六个月内,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保质保量建成且单个县区移交规模合计不低于5MWp容量的光伏设备集成,否则招标人有权对该标段的未完成区域(容量)再次招标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2.3其他要求:
  2.3.1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招标。各投标人因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本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已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2.3.2中标人需保证承租的农户屋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出售、出租给第三人、未设置抵押等第三方权利且未与任何第三人签订任何有损发包人使用权或任何影响发包人正常建设经营的协议(建设场地须符合招标人要求)。保证发包人合法使用农户屋顶,因农户屋顶出现问题影响发包人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业绩要求: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牵头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已完成或新承接至少有一个国内单项装机容量不低于1MWp的类似光伏发电系统设备集成业绩,设备集成业绩包括:光伏项目工程(至少包括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的供货内容)或光伏项目设备供货(至少包括光伏组件和逆变器)。
  注:上述业绩需提供业绩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主要内容页 。
  ☐无业绩要求。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且牵头人应为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工作的单位;(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标段)中投标 。
   其他要求:3.3.财务状况:近两年(2023-2024年)无亏损(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单位均不得亏损)
  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3.4.信誉要求:
  不存在以下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3)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6)在近三年内由于货物供应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0)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本条(12)、(16)、(19)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骗取中标是指投标人实施了以弄虚作假的行为作为谋取中标的手段,投标人只要具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无论结果是否中标,都属于骗取中标。
  “严重违约”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严重违约的。
  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可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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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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