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15-250194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询比采购方式组织大柴旦塔塔棱河水库工程大坝主体工程项目部水泥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询比范围
1、项目概况:塔塔棱河水库是一座综合利用水库,其工程任务以供水为主,兼顾灌溉。供水任务为:向饮马峡产业区城镇生活和工业生产提供供水水源。灌溉任务为:改善小柴旦草灌区现状草场灌溉面积0.8万亩,新增草场灌溉面积1.2万亩。
2、采购范围: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大柴旦塔塔棱河水库工程大坝主体工程项目部水泥采购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备注 |
1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PO42.5 |
吨 |
60250 |
|
2 |
中热水泥 |
PO42.5 |
吨 |
5000 |
|
合 计 |
65250 |
注:以上采购数量仅为参考数量,实际需求量与采购数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响应人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2025年9月15日开始。
5、交货地点: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塔塔棱河水库工程大坝主体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
6.1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GB/T200-2017《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的要求。质量可靠稳定,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和规范。
7、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凭甲方出具或签字的货物验收合格单据在每月的15日至20日期间与甲方人员办理结算挂账。当月结算办理完成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在次月底前向乙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97%,当期货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结算办理时予以扣除,质保期为6个月,质量保证金在办理最后一批结算6个月后支付,甲方扣除应扣款项后无息退还。
甲方付款采用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电建融信和供应链金融票据等方式进行付款,票据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供货项目资金紧张,导致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应充分理解并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违约且不计息。若宽限期届满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应按照一年期LPR(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逾期利息不超过逾期金额的5%。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8、询比人对水泥生产(原产地)、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响应人需无条件配合,必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依照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范围包含标的物,年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及以上,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且需提供产品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其代理的生产企业年生产供应能力及生产线须满足第1条要求,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生产厂家资格的证明文件,且产品须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响应人近3年具有与本次需求产品相同或相近销售业绩,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和采购标的相近的业绩,以合同为准,附中标通知书、合同)。
4、响应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响应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响应人如被列入黑名单,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报价。
9、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采购响应。
四、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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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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