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4-25J5-FG0023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公司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甘肃皇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所需的砂石料,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皇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境内,占地面积约6754.72亩,上水库位于肃南县柳湾村北部山顶台地,下水库位于罗圈沟内临近沟口处,与下游西营水库直线距离11km。站点距离张掖市区直线距离约185km,距离武威市区直线距离约45km。项目装机容量为1400MW(4×350MW)的日调节纯抽水蓄能电站,满发利用小时数6h,额定水头547m,距高比5.42,设计年发电量16.37亿kWh,年抽水电量21.83亿kWh,综合效率75%。枢纽工程主要由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下水库及地面开关站等组成,为一等大(Ⅰ)型工程。下水库正常蓄水位2289m,死水位2251m,调节库容679万m³。
2、采购范围:供应商需承担本次采购物资的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环保、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各项费用以及其他运达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交货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等工作。供应商确保供货及时,满足采购人技术标准要求。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机制砂 |
0-5mm |
吨 |
80000.00 |
|
2 |
豆石 |
5-10mm |
吨 |
16000.00 |
|
3 |
小石 |
5-20mm |
吨 |
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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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石 |
20-40mm |
吨 |
55000.00 |
|
合计 |
201000.00 |
注:(1)以上为暂估数量,实际量根据采购人实际工程施工需求量为准。因此采购人实际需求量与采购文件采购数量有偏差,供应商承诺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损失,不得向采购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者赔偿。
(2)供应商保证所供标的物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如遇有产品质量争议时,一律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检测鉴定。
(3)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环保、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各项费用以及其他运达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在内的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标的物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总价。
(4)本次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涨幅等因素调整单价。
(5)供应商在参与时需提供拟供应标的物的检测报告1份。
(6)到场砂石料的含水率应保持稳定,并控制在中值(4%)的±1%范围内,表面含水率不超过6%,以采购方试验室测定含水率为准,若含水率超过约定值,采购方过磅时直接扣除超过部分含水率对应的吨数(计算方式:实际重量=过磅重量-过磅重量*(X-6%),X为采购方试验室测定含水率)。
(7)到场砂石料粒径应符合询比采购文件约定的规格参数要求,以采购方试验室测试粒径为准,对于超出约定参数的砂石料,采购方对其进行退场处理,供应商应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砂石料退场,并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砂石料,不得延误采购方工期进度。
(8)本次采购所投标的物必须满足国标要求,若检测不合格,所供该批次材料全部进行退场处理,供应商需赔偿采购人所有损失,若因供应商所供标的物质量缺陷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供应商赔偿采购人所有损失且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
(9)供应商装卸车、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交货时间:2025年8月至2025年12月,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地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柳湾甘肃皇城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指定位置(距离武威市约55公里)。
6、质量要求:
6.1用于本工程的砂石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有矛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6.2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与采购人发布的询比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6.3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
6.4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的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采购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1 环境体系和GB/T28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也不能对接触物资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投入运行过程中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6.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物资的拟使用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地区、使用目的等已做了充分的了解,供应商保证物资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对拟使用物资的项目负有管理的单位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发包人、甲方上级单位等,下同)的要求。
6.6计量方式:按吨计量。投标人到货车辆,须带随车小票及过磅单,采购人以实际过磅数量计量。
7、付款方式:
7.1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银行转账 ☑在线支付 ☑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 ☑电子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7.2 供应商应当根据国家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或指定,及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3%或13%税率)。在供应商尚未提供采购人要求或指定的税务票据之前,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供应商对此无异议,亦不得向采购人主张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利息、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其他条款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均应当以本条规定为准。
7.3合同签订后,每月10日供应商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采购人签字确认收到并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向采购人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提供货款发票为一票制。由采购人每月按资金支付计划,于次月支付上月运抵工地的货物发票金额的60%-80%,剩余货款(扣除3%质保金)转入下一结算周期按60%-80%比例进行支付,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成后,剩余货款在3个月内付清。
7.4货物的质量保证期6个月,质量保证期自全部货物供货完成且工程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因生产制造、材料的缺陷等供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负责。不论何种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需方通知(电话或传真)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服务。
7.5本次采购整体最高限价为税前1170.8738万元,含税金额为1206.0000万元(税率3%),含税金额为1323.0874万元(税率13%),若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则否决其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及职业健康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代理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并具有生产制造企业出具的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书。
3、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4、供应商近三年(2023-至今)砂石料供货业绩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2023-至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8、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可同时参加本次采购,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9.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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