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902-CSXM-G2025-0005 项目名称:亭湖区2025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及信息化提升项目--亭湖区公共场所配置体外除颤仪(AED)二期项目 预算金额:538.000000万元(采购包1:278.000000万元;采购包2:26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538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采购人将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标书,共分为二个包: 一包:体外除颤仪AED(无屏)最高限价为278 万元; 二包:体外除颤仪AED(有屏)最高限价为260 万元; 以上二个包兼投不兼中,定标顺序为:一包→二包,在一包为中标候选人的,继续参与二包的评审,但不再作为中标候选人。 采购需求: 亭湖区2025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及信息化提升项目--亭湖区公共场所配置体外除颤仪(AED)的采购、生产、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售后等相关伴随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供货时间、安装地点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30日历天内供货至各个安装点,并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至少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投标人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微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做区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