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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WD[2025]0715号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蔬菜类);

包二: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鲜冻畜肉类);

包三: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其他综合类)。

预算金额(含税):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0元),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包一(蔬菜类)(含税):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包二(鲜冻畜肉类)(含税):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包三(其他综合类)(含税):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元整(¥1330000.00),采购食材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实际执行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

★注:本项目服务范围为宿豫区全域(含乡镇),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需要将食材配送至指定地点(提供承诺函),供应商报价应充分考虑配送费用,如因考虑不足造成的一切损失均视为供应商让利行为。

最高限价:

210万元(分包一26万元;分包二51万元;分包三133万元)本项目按投标费率(折扣)报价,费率最高为100%,投标报价超出规定费率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费率(折扣)计算方式:假设商品“宿迁阳光物价网”或“周边大型农贸市场(如南菜市、华东农业大市场等)、大型超市(如大润发超市、苏果超市等)”单价为100元,当费率为95%,则结算时该商品单价=100元*95%=95元,则结算时该商品单价为95元;当费率为93%,则结算时该商品单价=100元*93%=93元,则结算时该商品单价为93元,以此类推。

价格确定:本项目投标报价须以供货当日“宿迁阳光物价网”网址:(http://ygwj.fgw.suqian.gov.cn/) 公布的最新主副食品价格计价进行折扣;如宿迁阳光物价网无网价的产品,以周边大型农贸市场(如南菜市、华东农业大市场等)、大型超市(如大润发超市、苏果超市等)的食材价格进行折扣。

采购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预算210万。项目分为蔬菜类、鲜冻畜肉类和其他综合类3个包。

本项目分为3个包,总预算:210万元。

包一(蔬菜类):本包采购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所需的蔬菜类食材,含相应配送。项目交货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机关食堂(位于宿豫区项王东路)、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陆集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陆集街道)、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新庄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新庄镇)、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大兴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大兴镇)、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来龙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来龙镇)。

包二(鲜冻畜肉类):本包采购国家税务总局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所需的鲜、冻畜肉类食材,含相应配送。项目交货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机关食堂(位于宿豫区项王东路)、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陆集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陆集街道)、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新庄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新庄镇)、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大兴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大兴镇)、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来龙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来龙镇)。

包三(其他综合类):本包采购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2025年食堂所需的其他综合类食材,主要包括米面粮油、禽蛋水产、水果乳品及干调副食等,含相应配送。项目交货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机关食堂(位于宿豫区项王东路)、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陆集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陆集街道)、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新庄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新庄镇)、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大兴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大兴镇)、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来龙税务分局食堂(位于宿豫区来龙镇)。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具体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包一、包三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预留份额通过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进行,其中包一分包意向协议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金额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40%,包三分包意向协议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金额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40%,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和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应提供明确以上事项的《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视同符合本条资格条件,不得再进行分包。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型企业制造,则可以分包,也可以不分包。应提供明确以上事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复印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仅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包括投标采购包全部供应品类。已实施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多证合一改革的,提供《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5.除2情形外,本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分包。6.第1.(6)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7.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9.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0.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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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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