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加油站环保检测业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XS-2025-GKZB-012(ZY25-ZZ05-FW300)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加油站环保检测业务服务项目已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加油站环保检测业务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中国石油河南销售加油站环保检测业务服务选商。
2.2招标范围
对指定加油站每季度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密闭点油气泄露监测、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
2.3服务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2.4服务地点
河南省内公司所属地市分公司加油站。
2.5本项目不划分标段,选取4名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取得30%的工作量,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人分别取得25%的工作量,排名第四的中标人取得20%的工作量。中标人分别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安阳中油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中油佳能油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提供服务不合格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取消其工作量,其对应的业务由服务较好的投标人承担。
2.6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法人授权。
3.2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点浓度、非甲烷总烃五项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CMA),提供检测认定证书及其附表,检测能力附表应至少包含五项检测项目。检测依据为GB2095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3-2014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3.3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资不抵债情况。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其他组织如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新成立的公司(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等投标人若不能提供本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4业绩要求: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环保检测业绩。投标人需提供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服务内容、签字盖章页)及结算发票的原件扫描件。业绩发票供应商须自行核实,经查询为“不一致”、“作废”、“红冲”,且未注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虚假投标;“查无此票”视为无效发票。
3.5 信誉要求:
3.5.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附网站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附网站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5.3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附网站查询截图,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5.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5.5投标人不得被纳入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公示结果为准。
3.5.6开标当日投标人未被河南销售分公司限制准入或列入“三商”黑名单。
3.5.7 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出现因数据造假、虚构报告等行为造成的刑事立案,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果承诺不属实,否决其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3.5.8投标人须承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或已发生的诉讼仲裁不会对履行合约有影响。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6 人员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员,提供授权签字人和至少2名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通过防爆专业培训和油气回收检测专项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投标人须提供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日前120日内任意缴纳过一次的社保缴纳证明,还须提供检测人员的相应证书。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和退休证。
3.7 设备要求:
提供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气相色谱仪、油气回收多功能测定仪关键检测设备1套,需提供①设备型号编号照片②购买发票或租用合同。发票投标人须自行核实,经查询为“不一致”、“作废”、“红冲”,且未注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虚假投标;“查无此票”视为无效发票。对于开票日期超过5年的设备,可以提交无法查询的截图和发票真实有效承诺。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9其他要求:
3.9.1投标人实验室设置在河南省以外地区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样品保存、流转、跨省运送样品等必备硬件条件(需提供物流运输车辆信息或与快递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据),满足“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8小时;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要求,确保样品分析测试不受影响。投标单位须提供合同及满足“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8小时;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相关承诺。
3.9.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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