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ZW)0001126
项目编号: NXYZ-ZC-202509
项目名称: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 178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78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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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项目 |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1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1780000.00 | 本项目为延续性服务项目,890000.00元/年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1780000.00 |
合同履行期限:2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 2.3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并按要求提供声明函。 2.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9)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