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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ZC2025-G3-01850-HHZS-0024

项目名称: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888.69

最高限价(万元):888.69

采购需求:飞利浦CT维保,具体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佳能三台CT及一台DSA维保,具体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皮肤科激光治疗系统维保,具体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飞利浦CX50超声诊断仪维保,具体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医用内窥镜图像处理器维保,具体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钬激光维保,具体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采购人考核要求,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政府采购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号)文件执行。 标段2: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采购人考核要求,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政府采购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号)文件执行。 标段3: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采购人考核要求,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政府采购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号)文件执行。 标段4: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采购人考核要求,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政府采购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号)文件执行。 标段5: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采购人考核要求,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政府采购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号)文件执行。 标段6: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采购人考核要求,第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政府采购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6〕22号)文件执行。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3、4、5、6: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执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1标段: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2标段: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3标段: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4标段: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5)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5标段: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蒙自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疗设备维保采购项目6标段: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2】 本项目2标段:投标人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即可);其余1、3、4、5、6标段不做要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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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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