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中医医院关于大方县中医医院试剂耗材采购(包6:生化检验试剂及耗材)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THZB2025--085CGHW-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大方县中医医院试剂耗材采购(包6:生化检验试剂及耗材)
项目序列号:B-20250721-000269-6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第8章 本项目须落实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8.2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经专家综合评审后的总得分基础上,加上3分(产品50%以上以供应商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确认)。 8.3根据【黔财采〔2017〕6)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黔财采〔2017〕6)号】文件要求的采购内容,按《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落实到政府采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7〕6)号文件执行。 8.5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对投标产品属于“中国节能产品”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中国节能产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每一项加 0.5分,最高不得超过 2分。 |
1.删除8.2及8.3两条内容; 2.原8.5条修改为:根据【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最终评审得分相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 |
2 | 评分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项 | 1.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云南、青海、贵州)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分包(品目)预算金额 50%加以确定) 2.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保产品”的(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的,每一项加 0.5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或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
删除这两项政策性加分 |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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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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