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812-HARC-G2025-0010 项目名称:西安路、和达雅苑中转站移动箱式压缩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62.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62万元 采购需求: 西安路、和达雅苑中转站移动箱式压缩设备采购,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15日内供货安装调试到位并交付采购人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 (2)供应商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二)和受托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 2.供应商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标文件中,并进行电子签章)。 3.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三,提供承诺书上传至电子标文件中,并进行电子签章)。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下列任一项材料即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项无需提供): (1)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四);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五); (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