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浑南区农村供水工程涉及白塔街道、桃仙街道、浑河站东街道、东湖街道、祝家街道、李相街道、王滨街道、满堂街道、高坎街道,农村供水工程141处,服务人口9.88万人。
2、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供水水质检测指标及频次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农〔2023〕368号)要求,规范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每年需对全区141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水质检测,在丰水期及枯水期各检测一次。
3、千人以上工程31处,其中23处农村供水工程,检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29项,8处市政管网供水,只检测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22项;
4、千人以下工程110处,检测出厂水,水质检测指标29项。东沟村农村供水工程、孙家寨村农村供水工程、西山城子村农村供水工程、高家沟村农村供水工程、前榆村农村供水工程增加水源水检测,水质检测指标29项。
5、若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检测频次,随时掌握水质动态。
6、检测指标:
(1)29项检测指标包含,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砷、镉、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不合格时再验大肠埃希氏菌)、二氧化氯、亚氯酸盐;
(2)22项检测指标包含,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CaCO?计)、高锰酸盐指数(以 0? 计)、挥发酚类(以苯酚计)、氰化物、氨(以N计)、铬(六价)、亚硝酸盐(以N计)、铁、锰、砷、铅、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二氧化氯(消毒指标)、亚氯酸盐(消毒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二、检测设备、车辆要求:
1、为本项目提供配备多种水质监测设备和仪器、具有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采样车辆,用于在不同地点进行水质采样、监测和评估,专用采样车不少于10辆。
三、检测报告数量要求:
1、出具出厂水及末梢水两个水质检测报告(纸质、PDF电子扫描各1份),市政管网供水,只检测末梢水,并出具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纸质、PDF电子扫描各1份);水质检测工作单(纸质1份);检验结果汇总表(合格+不合格)电子、纸质各1份;检验结果汇总表(合格)电子1份;检验结果汇总表(不合格)电子1份;对于不合格的检测项目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形成水质检测结果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纸质、电子各1份)。
2、检测单位要留存好水质检测过程中的照片采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取样,运送、实验室化验、出具报告等,挑选具有代表性的照片留存(电子)。
3、资料归档移交时,水质检测报告要按街道进行分类归档(无需区分是否合格),移交时必须整理好装在档案盒里。
四、检测项目及检测标准
表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
序号 |
指标 |
限值 |
一、微生物指标 |
1 |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a |
不应检出 |
2 |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a |
不应检出 |
3 |
菌落总数/(MPN mL或CFU/mL)b |
100 |
二、毒理指标 |
4 |
砷/(mg/L) |
0.01 |
5 |
镉/(mg/L) |
0.005 |
6 |
铬(六价)/(mg/L) |
0.05 |
7 |
铅/(mg/L) |
0.01 |
8 |
汞/(mg/L) |
0.001 |
9 |
氰化物/(mg/L) |
0.05 |
10 |
氟化物/(mg/L)b |
1.0 |
11 |
硝酸盐(以N计)/(mg/L)b |
10 |
20 |
亚氯酸盐/(mg/L)c |
0.7 |
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d |
22 |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度 |
15 |
23 |
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b |
1 |
24 |
臭和味 |
无异臭、异味 |
25 |
肉眼可见物 |
无 |
26 |
pH |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
27 |
铝/(mg/L) |
0.2 |
28 |
铁/(mg/L) |
0.3 |
29 |
锰/(mg/L) |
0.1 |
30 |
铜/(mg/L) |
1.0 |
31 |
锌/(mg/L) |
1.0 |
32 |
氯化物/(mg/L) |
250 |
33 |
硫酸盐/(mg/L) |
250 |
34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000 |
35 |
总硬度(以CaCO?计)/(mg/L) |
450 |
36 |
高锰酸盐指数(以O?计)/(mg/L) |
3 |
37 |
氨(以N计)/(mg/L) |
0.5 |
a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当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时,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 b 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受限时,菌落总数指标限值按500 MPN/mL或500 CFU/mL执行,氟化物指标限值按1.2 mg/L执行,硝酸盐(以N计)指标限值按20 mg/L执行,浑浊度指标限值按3 NTU执行。 c 水处理工艺流程中预氧化或消毒方式: ——采用液氯、次氯酸钙及氯胺时,应测定三氯甲烧、氯二溴甲烷、二氯 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 ——采用次氯酸钠时,应测定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澳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氯酸盐; ——采用臭氧时,应测定溴酸盐; ——采用二氧化氯时,应测定亚氯酸盐: ——采用二氧化氯与氯混合消毒剂发生器时,应测定亚氯酸盐、氯酸盐、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一氯乙酸三 氮乙酸,当原水中含有上述亏染物,可能导致出厂水和末微水的超标风险时,无论采用何种预氧化或消毒方式,都应对其进行测定。 d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窘发公共事件时,经风三评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暂时适当放宽。 e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 放射性扣除K后仍然大于1 Bq/L),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
表 2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
序号 |
指标 |
与水接触时间/ min |
出厂水余量/ (mg/L) |
末梢水余量/ (mg/L) |
43 |
二氧化氯d |
≥30 |
≥0.1 |
≥0.02 |
a 采用液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消毒方式时,应测定游离氯。 b 采用氯胺消毒方式时,应测定总氯。 c 采用臭氧消毒方式时,应测定臭氧。 d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方式时,应测定二氧化氯;采用二氧化氯与氯混合消毒剂发生器消毒方式时,应测定二氧化 氯和游离氯。两项指标均应满足限值要求,至少一项指标应满足余量要求。 |
表3 生活饮用水水质扩展指标及限值(续) |
94 |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
0.002 |
a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经风险评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暂时适当放宽。 |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续) |
52 |
亚硝酸盐(以N计)/(mg/L) |
1 |
注:1.本项目服务需求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视为响应无效;
2.本项目所有检测项目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GB 5749-2022),如有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产品和服务目录》等相关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07月18日23时59分至2025年07月25日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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