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521]JFZB[GK]2025002
项目名称:惠安县义务教育阶段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5,152,800.00元
采购包1(食品及原辅材料配送):
采购包预算金额:11,938,4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1,938,4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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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 惠安县义务教育阶段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配送服务 | 1(年) | 否 | 供应商根据各学校要求于每天上午规定时间前将所需货物配送上门,配送的食品物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质量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11,938,400.00 | 批发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日内,完成配送场地、车辆、人员及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经采购人(配送学校)验收合格后开始供货。供货服务时间为: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
采购包2(食品及原辅材料配送):
采购包预算金额:10,288,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0,288,0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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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 惠安县义务教育阶段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配送服务 | 1(年) | 否 | 供应商根据各学校要求于每天上午规定时间前将所需货物配送上门,配送的食品物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质量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10,288,000.00 | 批发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日内,完成配送场地、车辆、人员及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经采购人(配送学校)验收合格后开始供货。供货服务时间为: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
采购包3(食品及原辅材料配送):
采购包预算金额:12,926,4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2,926,4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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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 惠安县义务教育阶段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配送服务 | 1(年) | 否 | 供应商根据各学校要求于每天上午规定时间前将所需货物配送上门,配送的食品物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质量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12,926,400.00 | 批发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日内,完成配送场地、车辆、人员及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经采购人(配送学校)验收合格后开始供货。供货服务时间为:2025年秋季—2026年春季。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颁发新的食品方面许可证书的,应从其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说明。;(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出具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本项目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关于“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依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通报校外供餐单位负面清单的通知》泉教体函〔2025〕20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通报“负面清单”企业的通知》泉教体函〔2025〕21号、《2025年全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泉教办〔2025]6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通报第三批“负面清单”企业的通知》(闽教安〔2025]6号)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列入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响应将被拒绝。。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颁发新的食品方面许可证书的,应从其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说明。;(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出具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本项目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关于“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依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通报校外供餐单位负面清单的通知》泉教体函〔2025〕20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通报“负面清单”企业的通知》泉教体函〔2025〕21号、《2025年全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泉教办〔2025]6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通报第三批“负面清单”企业的通知》(闽教安〔2025]6号)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列入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响应将被拒绝。。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有颁发新的食品方面许可证书的,应从其规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说明。;(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出具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本项目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关于“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依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通报校外供餐单位负面清单的通知》泉教体函〔2025〕20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通报“负面清单”企业的通知》泉教体函〔2025〕21号、《2025年全市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泉教办〔2025]6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通报第三批“负面清单”企业的通知》(闽教安〔2025]6号)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凡列入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响应将被拒绝。。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