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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卫生健康局采购广宁县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医疗设备购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HY-03CG-1

项目名称:广宁县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医疗设备购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909,65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广宁县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医疗设备购置)):

采购包预算金额:4,909,65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其他医疗设备 心电图机(数字式十二道心电图机) 1(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10,000.00 -
1-2 其他医疗设备 心电图机(数字式十二道心电图机(配工作站)) 3(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90,000.00 -
1-3 其他医疗设备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2(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460,000.00 -
1-4 其他医疗设备 电解质分析仪 1(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24,000.00 -
1-5 其他医疗设备 数字化医用X线摄影系统(DR机) 3(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2,460,000.00 -
1-6 其他医疗设备 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2(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320,000.00 -
1-7 其他医疗设备 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彩色B超)(全数字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3(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1,530,000.00 -
1-8 其他医疗设备 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 1(台/套) 详见采购文件 15,650.00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见“标的提供时间”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以下任意一项材料:①针对本项作出承诺,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②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任意一项材料:①针对本项作出承诺,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②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2024年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表(新成立单位可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以下任意一项材料:①针对本项作出承诺,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②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报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格式自拟)。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针对本项作出承诺,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广宁县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医疗设备购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若供应商自查结果与资格审查人员复查结果不一致,将以复查结果为准。上述网站查询事项名称如有变更,以网站最新公示的相应事项名称为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共同组成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除外。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5)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则必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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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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