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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公安局(本级)镇坪县公安局曙坪派出所升级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2025-G-100.

项目名称:镇坪县公安局曙坪派出所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47,305.13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镇坪县公安局曙坪派出所升级改造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2,447,305.13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2,447,305.13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警察业务用房施工 工程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2,447,305.13 2,447,305.13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三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镇坪县公安局曙坪派出所升级改造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1.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10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8)《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9)《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
(11)《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
(12)《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
(14)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扎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政府釆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釆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釆[2020]1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在线申请,依法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活动。目前的合作银行有: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秦农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排名不分先后);
(15)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镇坪县公安局曙坪派出所升级改造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提供税款所属时期为2024年7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缴费月份为2024年7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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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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