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年浙江自贸区公司外采资源水路运输框架协议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SH07-FW896】
本招标项目2025-2026年浙江自贸区公司外采资源水路运输框架协议项目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业主为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浙江自贸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浙江自贸区公司计划外采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至指定港口码头卸货。计划运输约30-102万吨,由于受销售量和航线水域及运输距离的影响,本次招标船型载重吨位为5000-20000吨(载重吨±50吨)。
本项目运输总量最大预计为102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运输总量可能最低至30万吨左右),根据业务运行需要,若实际运输总量达不到下限量,招标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招标2家承运商。
本项目按照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人,标段最多不超过2个中标人。第一名中标标段运量约16.5-56.1万吨(总运量的55%),第二名中标标段运量约13.5-45.9万吨(总运量的45%)。若中标人少于2家,则标段剩余运量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若中标人没有足够运力完成按照中标比例分配的运量或由于中标人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分配的运量时,则不能完成的部分在本项目其他中标人中进行分配。
以上运量以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和数量为准,预计运量和预估金额仅作为投标人报价参考依据,并不作为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数量和金额。
若本项目航线,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存在正在执行的运输合同,则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运行优先安排该中标单位船舶且优先执行原合同,待原合同履行结束后再执行本项目合同。
2.2 招标范围:
浙江自贸区公司计划外采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至指定的港口码头卸货。本项目预计运输总量约30-102万吨,以实际运输量为准结算,以中标人投标单价结算。
2.3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2.4 服务内容:
(1)负责将燃料油产品通过有加温设施的油轮水路运输到指定的港口卸货。
(2)负责燃料油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恒温加热,保证卸船温度不低于45℃。
(3)负责燃料油产品装卸前后的数、质量计量交接与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单据。
(4)办理运输过程中的船舶航行签证与船舶保险。
2.5服务标准:
必须确保单船次船舶吨位达到招标人要求,运输途中保持承运货物安全完好无损。未按运输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运输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附:损失费用等以招标人及收货方提供相关文件等参考依据测算)。
2.6计费依据:
以中标人投标单价结算,按实际运输量结算,由招标人支付中标人运输费。上述运输费用为招标人支付的运费,税率9%,其他各类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代理费、加温费、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围油栏费、商检费、空仓费、装卸货产生的滞期费、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国家规定的税费等由中标人承担。
2.7 项目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航线及最高投标限价(单位:万吨、元/吨):
序号 |
航线 |
暂估运量 |
单程最高投标限价 |
|
下限 |
上限 |
|||
1 |
中海泰州——舟山 |
1 |
5 |
55.3 |
2 |
中海大榭(含舟山)——舟山 |
19 |
75 |
33.3 |
3 |
中海大榭(含舟山)——上海、洋山 |
10 |
22 |
42.7 |
总计 |
30 |
102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本项目合同履约能力的运输企业;
2)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运输资质,具有有效期内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具备海事部门要求的各项资质(证书详见船舶证书要求);
3.2 财务要求:
需提供近一年(2023年或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新注册未满一年可以不提供)。
3.3 业绩要求:
近两年(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与本项目同类的运输业绩(需提供:①承运服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②发票等业绩证明材料)。
同类范围:沥青、燃料油(重质燃料油)、油浆、渣油运输项目。
3.4 信誉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开标当日供应商未被纳入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信息为准)。
(5)近2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未被中石油同级(及以上)企业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3.5 船舶要求:
1)根据中海油大榭、泰州码头泊位等实际情况,投入该项目符合项目要求的自有船舶,载重吨位为5000-20000吨(载重吨±50吨),应满足码头方的管理要求,需为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上线船舶数据库内船舶,证明材料自拟,投标人投入该项目自有船舶应在2艘及以上,其中至少拥有5000-15000吨(载重吨±50吨)自有船舶1艘,船龄不高于20年(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双底双壳的船舶。
自有船舶:投标人为运输船营运证载明的“船舶经营人”。
在合同期间中标人应保障投入该项目的自有船舶满足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如不能满足招标方运输安排,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若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则中标人要承担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本项目运量的,招标人有权将本项目剩余未执行量分配给本项目其他中标人。
2)船舶配有良好的导热油加温设施,保证到达卸货港时的卸货温度不低于45°C(须提供承诺)。
3.6 联合体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分包要求
不允许分包。
3.8其他要求: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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