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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

 

仁寿县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仁寿县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由仁寿县发展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仁发改[2025]11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仁寿县中医医院,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仁寿县中医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仁寿县发展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仁发改[2025]11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旌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仁寿县仁寿大道172号。

2.2  建设规模:改造总面积24065.1平方米,其中门诊楼、综合楼改造面积14500平方米,住院楼改造面积9565.1平方米。配套改造室外工程1项,更换电梯6部,连廊改造200平方米。购置医疗设备及信息化建设。

2.3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14400万元。本次招标最高限价11956.4979万元,其中施工最高限价为11737.1679万元(含医疗设备暂估3084.1579万元)、设计最高限价为219.33万元。

2.4  招标范围:(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含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过程投资限额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新增及变更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参加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后续设计配合工作等内容。

(2)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按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以及交(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工程保修等相关工作。

2.5  计划工期:720日历天(其中设计60日历天,施工660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并通过审查,并满足施工需求。施工: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2.7  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本级配套资金。

2.8  标段划分:1个标段,具体划分为:/ 。

2.9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设计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联合体总数不得超过2家,其中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4.联合体各方不能以自已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

5.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false3.3本次招标范围中施工部分的工作仅面向中小企业发包(其中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的企业均不属于中小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中职责分工为承揽施工工作的所有单位均应属于中小企业)。具体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建筑业”划型标准为准,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外,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施工部分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应勾选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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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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