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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交易中心) NO.2025G56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资审公告
Title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市交易中心)NO.2025G56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公告
标段编码:NBFJ2501498-03SGGY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NO.2025G56地块项目已由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以(项目审批文号:宁南管委备[2025]1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奥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南京奥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区
2.2 招标范围:NO.2025G56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室外管网工程、给排水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景观绿化、重要货物采购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896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03-30
计划 竣工 日期:2028-09-11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2.4 合同估算价:630000000.00元
2.5 招标项目类型:房屋建筑
2.6 工程规模:NO.2025G56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占地面积27297.0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8085.02平方米,包含土地整理(地面土方挖除、外运约16万方、苗木清除),另地上建筑面积约46501.02平方米,为住宅、配套用房,地下建筑面积约21584平方米,为车库、储藏间及配套用房。
2.7 其他说明:对2.6工程规模进行补充修改:NO.2025G56地块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27297.0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6274.92平方米,另地上建筑面积约46305.92平方米,为住宅、配套用房,地下建筑面积约19969.00平方米,为车库、储藏间及配套用房,建筑最大高度56.3m,建筑最大层数,地上17层,地下1层,施工总承包合同估算价630000000.00元,居住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 负责人 资格 ( 含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负责人 、材料设备 项目负责人 ) :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企业自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6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含装配式)(厂房、仓储除外)。(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不一致时,金额以中标通知书金额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否则视作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资格审查业绩、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评分业绩、评标方法中的评分业绩三者均不可兼得。)
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2、本次招标不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符合并提供加盖公章承诺书):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4、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5、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6、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2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提供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9、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5年08月至2026年01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资料扫描件均需上传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资格预审)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资格预审);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h、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i、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j、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12、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及资格审查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资格预审文件;如未提供相关承诺书,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应满足以下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编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a.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b.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c.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d.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处理项目过程中一切事务,并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工程责任和接受指令。整个合同的实施应全部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牵头人代表任何或全部联合体成员并承担责任;e.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f.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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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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