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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吴忠市利通区2026年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四、五标段)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6NCZ(WZ)000050

项目编号: NXQB-2026-01-001

项目名称: 吴忠市利通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吴忠市利通区2026年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四、五标段)

预算金额(元): 645415.00

最高限价(如有): 645415.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四标段 吴忠市利通区2026年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4标段 兽医和动物病防治服务 1 第四标段:高闸镇、马莲渠乡:全年预算合计362144.00元/年,(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62144.00 /
五标段 吴忠市利通区2026年动物防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5标段 兽医和动物病防治服务 1 第五标段:金积镇:全年预算合计283271.00元/年,(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283271.00 /
数量合计: 2 预算合计: 645415.00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为延续性项目,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采取“1+1+1”模式,先签1年,一年后对服务公司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具体服务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 要求,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与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3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 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 2.5.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2.6按照财库〔2022〕35 号《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3〕52 号《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文件执行。 2.7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 22 号)要求,采购人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2.8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3.7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实际查询结果以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格式自拟); 3.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1)所有潜在投标单位均可就本项目多个标段投标,但只允许按照标段顺序中标一个标段,自动放弃后续标段中标资格,放弃标段由此标段综合得分第二名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以上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书,若不提供本承诺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将上述资料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作为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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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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