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垦饲草料精深加工技改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夏农垦饲草料精深加工技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名称) 已由银川市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512-640105-20-01-620894(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夏农垦茂盛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2026年财政预算农垦改革发展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宁夏农垦茂盛草业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宁夏润和智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对场区现有原制药车间(1296.25平米)进行改造,改建一座地上五层设备车间(改造后建筑面积1955.93平米);建设一条1.5万吨反刍动物预混料生产线生产车间,购置料仓、输送机、提升机、混合机、空压机等成套设备;配套改造供配电、消防、场地硬化等设施设备。
2.2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乌玛高速东侧,通山路北侧,现状厂区为宁夏农科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制药车间。
2.3 招标范围:
(1)建筑工程:
1)原制药车间局部拆除369.81平米、内部隔墙全部拆除、垃圾外运。
2)原制药车间926.44平米改造:地面、墙面、门窗、屋面防水等进行局部改造;内部消火栓管网进行改造;对原有的照明、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系统进行重新布置、设备配电电缆布置等。
3)改建设备车间:在原有制药车间西北角改造一座地上五层的设备车间,建筑面积 824.6平米、建筑高度23.95米、结构形式为钢框架结构、火灾危险性等级丙类,配套消火栓、粉尘探测、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系统。
4)配套设施工程:原有锅炉房内改造地上式成品消防水池级配套设施一组(成品消防水池、消防泵组、稳压系统、控制柜配电系统等);改建消防控制室一间(消防主机、房间内部改造等);室外消防管网;室外强弱电管网;配电室改造;室外场地局部硬化、管沟破除恢复等。
(2)设备工程:
购置预混料加工设备成套设备及配套系统,购置空压机、叉车、提升机、地磅等辅助设备。
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总承包,交钥匙工程,投标人需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1)设计工作范围:本项目工程范围内地形图测量、初步设计编制(含初步设计概算、材料清单、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审查的BIM工作、施工期间现场设计服务和后续服务、协助交(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等。完成初设评审,施工图评审,建筑图纸政府审图中心审核等相关设计评审工作,承担相关费用;解决现场施工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等。
(2)建筑施工:包括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按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进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且包含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后续配合工作等。
(3)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范围包括:预混料加工设备及配套系统等。空压设备、叉车、货梯、地磅等。其他设备及材料:负责设备系统标识、标示牌、安全工器具、应急物资、消防等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及安装,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满足安全饲料厂相关安全要求。全部设备和材料卸车(包括招标人提供设备、材料)、验收、监造、保险、接车、仓储保管及二次搬运等;负责将整个项目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移交给招标人。承担本项目所有设备质保期内的相关工作及费用。
(4)安装调试:预混料加工设备及配套系统等单体测试、联调及整套启动调试等相关工作;承担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设备出厂检查验收工作,采购的各种设备性能、测试、提交的报告必须满足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等相关要求。
(5)验收:负责本项目所有试验工作;完成本项目各项验收手续(包含政府、招标人组织的各类验收、取得相关安全管理备案、质监部门按照规定工程阶段进行质监并通过质监验收、监理监测验收、消防验收)并取得相应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含政府、电网、消防等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办理项目消防等最终备案及最终验收工作;配合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最终备案及最终验收工作。(上述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6)本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所有本项目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必不可少的建筑、设备、材料、施工及服务等均由投标人提供,不论招标文件是否提及、投标报价高低,凡涉及本工程完工投产、工程检查、档案验收、竣工结算、工程验收、整体竣工验收等各种工程验收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均属于投标方的工作范围;投标总价是投标人全面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EPC项目的所有责任和风险的总和,项目实施期间不因工程量增加、物价上涨、恶劣天气(雨雪大风施工措施费)等特殊措施费用等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增加中标合同金额。本文件中存在的与设计、数据、规格或方法有关的任何缺陷、错误或疏漏,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
(7)质保期内服务:本工程质保期内,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无偿修理或更换的服务,满生产相关的要求(包含备品备件)。须为本项目配备至少1人的专业维保人员可在48小时内到达项目现场协调解决处理相关问题,质保范围及期限详见技术协议。
(8)工程资料移交:投标人按照国家标准,负责工程档案(含过程照片)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验收工作,于项目验收后,60天内完整移交招标人。
2.4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2.5 标段划分:宁夏农垦饲草料精深加工技改项目EPC总承包。
2.6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类别、等级);
(2)施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类别、等级)。
3.2 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如为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本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施工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3 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6)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且需具备资质条件中所对应的资质要求,其中具备施工资质的成员须为联合体投标牵头人。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均须在系统内报名,制作投标文件时以施工单位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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