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WZ)002787
项目编号: D6403000141100311
项目名称: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
预算金额(元): 185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850000.00元
采购需求:
|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一标段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一标段 |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 1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750000.00 | |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二标段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二标段 |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 1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250000.00 | |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三标段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三标段 |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 1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650000.00 | |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四标段 |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关于对2026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四标段 | 食品和饮料专门零售服务 | 1 |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200000.00 | |
| 数量合计: | 4 | 预算合计: | 18500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3)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4)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营业执照”;如是事业单位,应提供 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支机构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需出具总公司授权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7)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8)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9)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