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A2025-DLGK-C0110-B0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125.8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25.8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职工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包括鲜禽畜肉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类、调味料冻品类、粮油类等食材的配送服务。为保证食材供应质量,本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分两个包实施采购,其中包一为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科隆大道机关职工食堂;包二为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华兰大道机关职工食堂。每个包的采购内容及采购预算如下:
包号
标包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预算
备注
1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科隆大道办公区
牛肉、羊肉、猪肉、禽肉及其他肉类和牛、羊、猪、禽附件、各类鱼、虾等水产品、各类干菜、调料、冷冻品、各种粮食、食用油、乳制品、禽蛋、饮料、各种蔬菜、水果、豆制品
71万元/年
各包预算均为估算金额,支付时以食材实际配送数量和考核验收情况计算支付金额,各包全年实际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年度分包预算。
2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华兰大道办公区
牛肉、羊肉、猪肉、禽肉及其他肉类和牛、羊、猪、禽附件、各类鱼、虾等水产品、各类干菜、调料、冷冻品、各种粮食、食用油、乳制品、禽蛋、饮料、各种蔬菜、水果、豆制品
54.8万元/年
合计
125.8万元/年
各包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采购有效期2年,合同1年一签,第1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采购人可根据当年各月考评验收情况和相关政策决定是否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合同。如续签,续签的成交价格(价格折扣率)不变);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人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及《监狱企业声明函》;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批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仅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包括本项目中除食用农产品外的全部供应品类。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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