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四十八)(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学院路街道)工程总承包(EPC)施工招标公告
• 公告内容
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四十八)(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学院路街道)工程总承包(EPC)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工程
第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三百四十八)(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学院路街道)工程总承包(EPC) 已由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
京老旧办发〔2024〕23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中央)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的建设地点
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海淀街道、学院路街道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59018.58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 3862.12 (万元)
2.3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 219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 按照招标人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和竣工日期等要素,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中关村航天社区901甲楼、901戊楼,稻香园西里6号楼,志新小区23号楼,二里庄小区21号楼,科春社区31号楼甲、乙,科汇社区1号楼的建筑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节能等内容)、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图预算及造价控制、联调联试、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直至交付使用、并在保修期内维修其任何缺陷和质量问题等工程总承包(EPC)。
2.5 其他 (1)“获取招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并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提示:投标人的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少应说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内部职责分工情况等内容。 (2)外地来京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还需提供进京备案相关资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说明:为便于投标人信息登记,投标人还需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双方均需分别提供)。(1)“获取招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并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提示:投标人的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少应说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内部职责分工情况等内容。 (2)外地来京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还需提供进京备案 相关资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说明:为便于投标人信息登记,投标人还需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双方均需分别提供)。招标公告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信息来源: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推送公告内容为准。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建设规模59018.58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 3862.12 (万元)
2.3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 219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 按照招标人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和竣工日期等要素,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中关村航天社区901甲楼、901戊楼,稻香园西里6号楼,志新小区23号楼,二里庄小区21号楼,科春社区31号楼甲、乙,科汇社区1号楼的建筑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环境保护、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节能等内容)、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图预算及造价控制、联调联试、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直至交付使用、并在保修期内维修其任何缺陷和质量问题等工程总承包(EPC)。
2.5 其他 (1)“获取招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并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提示:投标人的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少应说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内部职责分工情况等内容。 (2)外地来京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还需提供进京备案相关资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说明:为便于投标人信息登记,投标人还需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双方均需分别提供)。(1)“获取招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并提供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提示:投标人的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至少应说明: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内部职责分工情况等内容。 (2)外地来京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还需提供进京备案 相关资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说明:为便于投标人信息登记,投标人还需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双方均需分别提供)。招标公告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信息来源: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推送公告内容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新]及以上 资质,
a. 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具有投资额在25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0000㎡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装修改造工程设计业绩或房屋建筑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投资额是指建安费或设计概算金额); b. 施工业绩要求:具备已竣工且验收合格的合同额在25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0000㎡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业绩或房屋建筑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 (近年类似工程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
3.2 本工程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其他要求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确定中标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拟派项目经理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时,则应在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时,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 (3)自愿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为本项目的施工方; (4)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成员对牵头人有投标文件签章授权内容的,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部分加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可视为投标文件签章有效; (5)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人)。
3.2 本工程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其他要求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在确定中标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工程总承包)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拟派项目经理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时,则应在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时,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 (3)自愿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牵头人为本项目的施工方; (4)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成员对牵头人有投标文件签章授权内容的,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部分加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可视为投标文件签章有效; (5)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含牵头人)。
4.信誉要求
4.1 本工程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本工程招标对信誉的其他要求
(1)本工程招标对被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取否决性 (不采取/采取限制性/采取否决性)惩戒方式。
(2)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 (2)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3)外地来京建筑业(施工)企业须在北京建立企业管理档案,且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企业经营状态要求:投标人当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状态;近三年(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起止日)没有出现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问题或没有出现过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管理人员; (6)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上述有特殊说明的外,则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7)本招标文件将对投标人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誉要求情况予以评定; (8)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9)本次招标对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10)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第四条中要求“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因此,本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不得参与EPC工程总承包投标。
4.2 本工程招标对信誉的其他要求
(1)本工程招标对被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取否决性 (不采取/采取限制性/采取否决性)惩戒方式。
(2)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 (2)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3)外地来京建筑业(施工)企业须在北京建立企业管理档案,且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企业经营状态要求:投标人当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状态;近三年(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起止日)没有出现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问题或没有出现过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管理人员; (6)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上述有特殊说明的外,则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 (7)本招标文件将对投标人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誉要求情况予以评定; (8)本次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9)本次招标对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如为联合体形式,则指施工方); (10)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第四条中要求“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因此,本项目全过程咨询单位,不得参与EPC工程总承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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