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市电动三轮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市电动三轮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CT20251204153)
1.2 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人自筹,资金已落实。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内容:租赁全新的古州牌型号:GZ1200DZH-6K电动三轮车38辆,主要包括:(1)车辆运输费用;(2)一年维修质保服务(包含一年内每月包含3次道路救援);(3)所有电动三轮车上牌、车辆交强险、用户电摩驾照等费用。以上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2.2项目预算:不含税280964.60元,税率13%,含税317490.00元。
2.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家,成交份额100%。
2.4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5租赁期:租赁期:自订单下单之日起24个月。
2.6到货期:甲方发出订单需求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至甲方指定区域。
2.7到货地点:内蒙古乌海市甲方指定地点。
2.8质保期:自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9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报价表。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否决。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2供应商应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税务局官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截图或近三个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函。
3.3供应商须至少提供一份2024年7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同类电动车租赁或销售类业绩。
注:A.若为单项合同,则须提供单项合同关键页以及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的发票扫描件,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且合同关键页要求能够体现合同名称、采购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B.若为框架协议,则须提供框架协议和结算单(或订单)以及框架协议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时间以结算单(或订单)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结算单(或订单)的累计金额作为框架协议的总额。框架协议须能够体现合同名称、采购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结算单(或线下订单)要求能够体现框架协议名称或编号、订单内容、金额、签订时间、签字或盖章等关键信息;如订单为线上平台订单,则提供清晰的系统订单截图。如订单为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订单,仅需提供完整清晰的订单系统截图(订单内容、金额、订单时间等关键信息)或经合同买方(合同买方的下属单位)进行盖章确认的订单明细表。C.发票不属于结算单。D.对于提供虚假业绩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将纳入采购人黑名单)。
3.4响应产品应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须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3.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制造商和代理商可同时参与响应,若为代理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授权函扫描件或销售许可证扫描件;若为制造商须提供本项目加盖公章的产品制造商资格声明。
3.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承诺函):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1日起)有骗取成交/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范围内的“禁止交易企业”的或被中国铁塔内蒙古分公司列为内蒙古范围内的“禁止交易企业”的;
(10)经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公示或经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黑名单管理系统查询,被列入同类产品/服务(或全品类)的“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且处于处罚有效期的,限制区域为全国或内蒙古范围的;或投标人被两个及以上省份列入同类产品/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且处于处罚有效期的;
(1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或划分标包项目的同一标包响应;
(1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或划分标包项目的同一标包响应;
(1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或划分标包项目的同一标包响应;
(14)采购人对供应商在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若发现供应商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采购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的响应或划分标包项目的同一标包的响应。
(15)供应商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不得出现与其他供应商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情况。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情形。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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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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