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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南通市通州区益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施工资格后审公告

南通市通州区益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市通州区益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施工已由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高新管备[2025]33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南通市益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通州区通甲路北侧,西片横河南侧,以双福路为界,东侧 77 亩地块及西侧 58 亩地块。

2.1.2建设规模:新建益源污水处理厂位于通州区通甲路北侧,西片横河南侧,以双福路为界,东侧77亩地块及西侧58亩地块,项目共占地 135 亩,包括厂区、配套尾水管网及生态缓冲区,其中厂区一期规模2.5万m3/d,配套生态缓冲区,规模2.5万m3/d。

2.1.3最高限价:人民币22800万元。

2.1.4工期要求:生态缓冲区部分工期要求施工及安装工程施工工期为 425 日历天(含60日历天调试期)+试运行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27年2月28 日(含各类节假日,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期除外),试运行期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生态缓冲区工期要求 180 日历天+试运行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9月2日(生态缓冲区部分具体建设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27年2月28日(含各类节假日,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期除外),施工完工验收合格且正式进水之日计算试运行期。

CA系统中工期统一按 425 日历天填写。

2.2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可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所有成员(包括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非联合体形式投标时: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壹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和机电工程专业),同时需持有安全考核合格B证,不可以由一家单位委派两名(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建造师;

(2)联合体形式投标时: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牵头人拟派)具备壹级注册建造师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项目副经理(必须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拟派)具备壹级注册建造师且为机电工程专业,均需持有安全考核合格B证,不可以由一家单位委派两名(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建造师;

以上(1)或(2)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2.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2.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的,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提供电子证书或电子证书过期或未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类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监察处罚或认定的;

(2)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近1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近三个月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指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后同)未处于不合格状态。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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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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