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027年度华南地区(广州、深圳、厦门)燃料油驳船运输服务项目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ZY25-SH17-FW1790
本招标项目2026-2027年度华南地区(广州、深圳、厦门)燃料油驳船运输服务项目一已批准采购,项目业主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拟为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华南地区的广州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深圳昆仑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和厦门昆仑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三家公司的燃料油驳船运输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满足符合招标要求船舶运输服务商,以保障广州公司、深圳公司、厦门公司保税船燃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
本项目预计总运量144万吨,在项目运行周期期间由于资源、市场发生变化,招标人不保证最低运量,以实际执行量为准。结合各区域特点,将该项目分为四个标段,其中:
标段一为广州公司项目一;
标段二为广州公司项目二;
标段三为深圳公司项目;
标段四为厦门公司项目。
2.2招标范围:
(1)驳运航线表
| 标段 |
航线 |
预计总运量(万吨) |
| 标段一广州公司项目一 |
南沙-黄埔;东莞 |
18 |
| 标段二广州公司项目二 |
南沙-南沙;蛇口;桂山;高栏 南沙-佛山;惠州 |
60 |
| 标段三深圳公司 |
惠州-盐田;蛇口 南沙-盐田;蛇口 惠州-佛山;惠州 |
36 |
| 标段四厦门公司 |
海沧-厦门;漳州 |
30 |
| 总计 |
144 |
|
注:①提油地和受油地包括不限于上述区域范围内可供作业的码头、锚地、船厂等,具体以招标人计划为准。
②标段三深圳公司惠州-蛇口和南沙-蛇口航线属于应急备用航线。
(2)项目标段及中标人数量:
1)标段划分:
①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中标人各1家;
②评标顺序为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
③本项目为依规招标项目,重新组织第二次招标时,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直接开标评标。
2)航线及最高投标限价表
| 标段 |
航线 |
月基础费 |
月超量(或航次)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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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万元/月) |
权重 |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单价(元/吨) |
权重 |
|||
| 标段一 广州公司项目一 |
南沙-黄埔;东莞 |
65 |
0.67 |
60 |
0.33 |
每月计费和结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之外不予结算。 |
| 标段二 广州公司项目二 |
南沙-南沙;蛇口;桂山;高栏 南沙-佛山;惠州 |
200 |
0.74 |
40 |
0.26 |
每月计费和结算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之外不予结算。 |
| 标段三 深圳公司 |
惠州-盐田;蛇口 南沙-盐田;蛇口 惠州-佛山;惠州 |
150 |
0.67 |
70 |
0.33 |
每月计费和结算最高不超过230万元。之外不予结算。 |
| 标段四 厦门公司 |
海沧-厦门;漳州 |
|
|
40 |
1 |
|
| 总计 |
|
|
|
|
|
|
(评标价=月基础费用报价*权重+超量单价报价*权重)
注:①提油地和受油地包括不限于上述区域范围内可供作业的码头、锚地、船厂等,具体以招标人计划为准。
②最高投标限价含税,含运费、代理费、港务费、围油栏、停泊费、油污基金、垃圾费、拖轮、锚地费、港口建设费、油品短驳装卸港商检费、保险费、加温费、空仓费和滞期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2.3服务内容及计划工作量:
负责将广州公司、深圳公司和厦门公司的燃料油产品(包括低硫船用燃料油、高硫船用燃料油、轻质燃料油和生物燃料油等)通过船舶水路运输到指定外轮进行终端加注和油品短驳业务。
(1)各标段服务内容及计划工作量如下:
标段一为广州公司项目一,主要服务黄埔、东莞等港口终端加注业务,该标段预计总运量为18万吨,招标人不保证最低运量,项目本标段合同暂定价为1200万元,依据本项目“计价方式及计算依据”,执行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标段二为广州公司项目二,主要服务南沙、蛇口、桂山、高栏等港口终端加注业务,兼顾佛山、惠州油品短驳业务。该标段预计总运量为60万吨,招标人不保证最低运量,项目本标段合同暂定价为3000万元,依据本项目“计价方式及计算依据”,执行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标段三为深圳公司项目,主要服务盐田港口终端加注业务,兼顾佛山、惠州油品短驳业务。该标段预计总运量为36万吨,招标人不保证最低运量,项目本标段合同暂定价为2760万元,依据本项目“计价方式及计算依据”,执行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标段四为厦门公司项目,主要服务厦门、漳州港口终端加注业务。该标段预计总运量为30万吨,招标人不保证最低运量,项目本标段合同暂定价为1200万元,依据本项目“计价方式及计算依据”,执行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2)驳运航线见本文件“驳运航线表”。
2.4服务标准:
(1)供油驳船必须符合装运油品的有关验舱规定。换装不同品质的油品前必须洗舱干净,保证油品在运输环节不受污染。
(2)要保证燃料油运输过程中的恒温或加热,保证供油温度不低于40℃。
(3)负责燃料油提油和供油前后的数量交接与质量验收,取样封存,并签收相关单据。
(4)负责提油和供油过程中各相关手续的申报。
(5)要确保燃料油在运输途中保持货物安全完好无损。
(6)要严格按照海事、港航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作业要求和操作规范开展加注作业。
(7)要按供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终端加注任务,同时承担由于延误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
(8)要加强对驳船存油的数质量管控,定期报送驳船余油盘点情况,若实际余油数量与应余油数量(账面数量)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情况,招标人有权暂停驳船业务,同时保留向海关控诉的权力。
(9)供油驳船在供应受油船前的船样指标应与指定的保税油库装船时所取密封油样一致,并且与供应过程中全程滴定取样的样品一致。
(10)供油驳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和声誉,妥善处理好与受油船的关系。
(11)油品短驳任务参照终端加注标准执行。
2.5计价方式及计费依据:本项目执行固定单价计价。
(1)标段一:根据月BDN签单总量分段计算,实际结算费用=基础费用+超量费用。基础费用为月BDN签单总量1万吨(含)以内部分按中标基础价格计算,超量费用为按照中标超量单价乘以超出部分数量计算,且每月最高计费和最高结算金额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标段二:根据月BDN签单总量分段计算,实际结算费用=基础费用+超量费用。基础费用为在月BDN签单总量3.6万吨(含)以内部分按中标基础价格计算,超量费用为按照中标超量单价乘以超出部分数量计算,且每月最高计费和最高结算金额为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标段三:根据月BDN签单总量分段计算,实际结算费用=基础费用+超量费用。基础费用为在月BDN签单总量2万吨(含)以内部分按中标基础价格计算,超量费用为按照中标超量单价乘以超出部分数量计算,且每月最高计费和最高结算金额为最高不超过230万元。
(4)标段四:根据月BDN签单总量计算,按照中标价格计费。
注:①标段四依据中标单价按月据实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不足整月的,执行中标单价,按照当月实际签单量据实结算。
②根据月BDN签单总量分段计算的,若实际运力低于总运力最低要求期间的,按照相应比例支付基础费用。
③中标人应当保证合同期限内总运力标准不低于承诺的运力,若实际运力低于承诺的运力,该期间基础费用按照较承诺运力减少的比例调减,且中标人应当于招标人书面要求后30日内补足运力,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油品短驳按卸货量计入月BDN签单总量。
⑤上述费用包含不限于运费、代理费、港务费、围油栏、停泊费、油污基金、垃圾费、拖轮、锚地费、港口建设费、油品短驳装卸港商检费、保险费、加温费、空仓费和滞期费、利润、税金等。
2.6服务期限:自 2026年 1 月 1 日起(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
2.7验收方式
详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2.8按月结算:按月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招标人与中标人对上月度完成驳船工作量对账单确认无误并且盖章后,中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根据双签章驳船工作量对账单和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给中标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具有独立开展供油能力的运输企业;
2)投标人需要至少提供1条载重吨位1000吨以上的驳船,其他驳船需满足《货物承运清单》要求,投标人必须与其提供的供油驳船营运证上载明的“船舶经营人”完全一致,同时投标人应书面承诺其为该供油驳船的唯一合法经营人,未将该供油驳船对外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其它方式出租给任何公司或自然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盖投标人章),否则,双方合同自行终止,投标人并承担此项承诺不实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地方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应提供上一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是指: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视为有效。“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为在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内,明确表示后附财务报表符合XX会计准则,公允反映相关情况。),导致无法进行整体财务状况评价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近3年(2022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1个保税船燃终端加注业绩。业绩证明需要提供合同和发票清晰扫描件,以2022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区间的发票时间为准,原件备查,且合同相对人必须为境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相对人名录详见《国内具备保税供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
3.4信誉要求
1)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发生重大服务事故(投标人书面承诺);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被“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记录行贿犯罪行为;
5)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失信行为的相关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6)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开标当日未被*列入集团公司级“三商”黑名单和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四商”黑名单。
3.5管理水平要求
(1)船员必须接受培训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等相应证书上岗,提供合格证书扫描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驳船配备不低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数量的船员,提供《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应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1名,作为本项目服务的日常业务联系人,并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投标人须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有效的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流水(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个月)等以证明其员工身份,上述材料的形成、记录时间应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发布当日)。
(4)投标人必须取和提供得国家认可的船舶安全营运证书、船舶QHSE体系认证证书(或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以及船舶应急预案。
(5)投标人为其船员投保人身伤害险,为船舶投保沿海和内河一切险,按照海事主管机关的要求为船舶投保油污险并取得燃油污染及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提供保单扫描件)
3.6对供油驳船的要求
3.6.1供油驳船需具备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书:
海船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船舶舱容检定证书》;
(4)《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3.6.2满足作业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对供油驳船的要求;
(1)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安装质量流量计,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检定证书。
(2)标段四未安装质量流量计的,应当提供安装相关设施的承诺书,在属地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一个月内安装(提供承诺书)。
(3)安装视频监控,要求24小时在线,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提供承诺书)。
3.6.3对供油驳船设备的准入要求
(1)驳船船龄不超过15年(以建造完工日期起算),船舶须为双底双壳船舶,有工况良好的加温系统,有输油管吊放装置或输油臂;
(2)配备适当数量和规格的输油软管和变径接头(英式标准、美式标准);(提供承诺书)
(3)供油驳船的油舱必须经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检定期限内的舱容表。(提供检定证书)
3.7联合体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8分包要求
不允许分包。
3.9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母公司与子公司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同一标段投标
(2)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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