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交易中心) 上高路(二期)拓宽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市交易中心)上高路(二期)拓宽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NJSZ2501191-04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上高路(二期)拓宽改造工程已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上高路(二期)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审批文号:宁建审[2025]59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1 建设地点:南京市秦淮区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西起现状银龙路,东至上坊河西侧,全长约350米,规划红线宽度35-38.5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为老路拓宽改造工程,沿线依次下穿在建宁芜铁路(设计速度120km/h)、现状仙宁铁路(设计速度160km/h)、规划宁宣高铁。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涉铁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管线迁改、送电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通信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 计划工期:540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91284500.00元
2.5 工程规模:本项目西起现状银龙路,东至上坊河西侧,全长约350米,规划红线宽度35-38.5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为老路拓宽改造工程,沿线依次下穿在建宁芜铁路(设计速度120km/h)、现状仙宁铁路(设计速度160km/h)、规划宁宣高铁。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涉铁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管线迁改、送电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通信工程等。其中桥梁总长约120m;排水最大管径为800mm;管线迁改包括现状通信、路灯、给水等管道进行迁改,10KV电力杆线迁改下地(含土建及电气部分);新建10KV16+2孔电缆通道。
2.6 工程类型:市政
2.7 其他说明: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 1、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要求。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企业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5400万元及以上的上跨或下穿铁路营业线的立交工程(道路或桥梁)的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铁路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批复文件,四者缺一不可;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出相关数据或内容出现不一致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扫描件为准。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与评分标准中的企业业绩不可兼得。投标单位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必须为牵头方单位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3、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单位投标,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承诺书格式自拟,如未提供,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4)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5)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承诺书格式自拟,如未提供,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6、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5月-2025年10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证明资料需要投标人自行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7、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8、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自觉确保本单位资质状态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监管情况进行核查,若投标人用于投标的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9、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11、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3、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单位投标,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承诺书格式自拟,如未提供,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4)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5)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承诺书格式自拟,如未提供,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6、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5月-2025年10月)投标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证明资料需要投标人自行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7、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8、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自觉确保本单位资质状态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本工程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监管情况进行核查,若投标人用于投标的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9、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11、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符合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编入至投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公章):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出示签署的授权书;
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⑥投标单位如组成联合体的,资格审查业绩和评分业绩必须为牵头方单位提供。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出示签署的授权书;
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⑥投标单位如组成联合体的,资格审查业绩和评分业绩必须为牵头方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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