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分中心) NO.新区2024G25地块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江北分中心)NO.新区2024G25地块项目监理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JBFJ2501490-02JL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NO.新区2024G25地块项目已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以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审批文号:宁新区管审备[2025]80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瑞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南京瑞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九袱洲路以西、石佛大街以北地块。
2.2 招标范围:NO.新区2024G25地块项目监理,具体包括设计阶段、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不含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包含但不限于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工程变更、索赔、验收及配合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均属于本监理范围等。
2.3 服务期限:960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1,000,000.00元
2.5 招标项目类型:房屋建筑
2.6 工程规模:开发建设NO.新区2024G25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10701.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5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500.00平方米,主要包括住宅、配套商业、地下车库及相关社区配套等。建筑最高层数17层,建筑高度约54米。
2.7 其他说明: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0年11月1日(含)以来,监理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8000㎡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不一致时,建筑面积以合同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资格审查业绩、企业评分业绩和总监评分业绩均不可兼得。)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其他要求: (1)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上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投标人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4月-2025年9月)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总监属于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编入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3)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项目总监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①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②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5)本项目执行《江北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精细化管理“红黑榜”实施细则》(宁新区精推办〔2021〕1号),按照文件规定,在江北新区精细化管理通报中被限制投标的黑榜单位,若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将直接拒绝其投标。
(6)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因此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
(7)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26号)要求,对我省核发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四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进行换发。自2023年12月10日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2024年3月9日。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各投标人上传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否则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9)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10)投标人须确保提交的证书真实有效,若处于换证期间,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1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内容第10.12给定格式提供“资格审查承诺书”。
(12)因系统限制,评标办法备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内容第10.4条款。
(2)投标人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4月-2025年9月)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总监属于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编入至电子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3)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项目总监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①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②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5)本项目执行《江北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精细化管理“红黑榜”实施细则》(宁新区精推办〔2021〕1号),按照文件规定,在江北新区精细化管理通报中被限制投标的黑榜单位,若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将直接拒绝其投标。
(6)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因此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
(7)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26号)要求,对我省核发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四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进行换发。自2023年12月10日起,核准新办业务申报的,将发放新版电子证照。旧版电子证照由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逐步换发新版电子证照,换发时间截止2024年3月9日。换发期后,旧版电子证照停止使用。各投标人上传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证书的,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否则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9)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一级注册建筑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10)投标人须确保提交的证书真实有效,若处于换证期间,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1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内容第10.12给定格式提供“资格审查承诺书”。
(12)因系统限制,评标办法备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内容第10.4条款。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