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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扬中市全面提升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项目--扬中市兴隆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浓度提升EPC项目


扬中市全面提升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项目--扬中市兴隆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浓度提升EPC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中市全面提升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项目已由扬中市经济发展局扬经发行政审批发【2025】4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统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中市兴隆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浓度提升EPC项目(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宇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1项目概况:

3.1.1建设地点:兴隆污水处理系统建成区范围

3.1.2建设规模:城南部分片区、英雄片区、城东片区、广宁片区、奥体片区、三二线、滨江大道、扬中大道(至国博园段)等片区,总面积约4.5km2。

3.1.3合同估算价:约3000万元

工程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 300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15万元,施工费(含采购费)最高投标限价2885万元。

3.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560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60日历天,2027年6月30日前竣工。

3.1.5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需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和通过图审中心的审查(如有需要)。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2招标范围:

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管网排查检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材料及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期间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等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范围:根据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投资额、运行要求等要求,完成本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设计及配合招标人完成各种报审等工作(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规划许可证等);

(2)地址勘察范围: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3)管道检测范围: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4)施工范围:①市政污水管道排查及整改:围绕兴隆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的市政主管网进行全面排查,主要排查范围为城南部分片区、英雄片区、城东片区、广宁片区、奥体片区、三二线、滨江大道、扬中大道(至国博园段),并对检查井漏水情况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缺陷修复和混接错接整改。②小区、单位排水户排查及整改:围绕兴隆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小区、单位、小散乱排水户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进行缺陷修复、混接错接整改。③对兴隆汇水范围内重要小区的化粪池进行取消改造,挖除或超越现状化粪池直接进入市政污水管道,并定期清疏污水管网防止堵塞④水质检测:对兴隆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的污水系统进行水质检测,测量原生污水浓度、化粪池出水浓度、取消化粪池后浓度、小区出口浓度、泵站浓度等。

(5)工程采购范围:包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和保管等。

(6)项目验收及移交,包括:①以片区或道路为单位,分区验收,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按时交付招标人;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提供质保服务。

注:以上设计及施工范围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统计,仅作招标参考,合同签订时或实际实施时其清单、规格和数量可能会有较大变动,最终结算以实际实施为准,若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实际实施不足而终止合同或改变合同金额的,不作为违约处理,投标人不得以此作为索赔依据。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

招标人保留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对上述所列招标内容作调整的权利,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的调整。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诈骗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及等级要求: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设计和施工资质要求:

(A)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丙级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注册执业资格之一:

(A)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且具备有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B)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

(C)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给水排水专业)。

投标人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应同时满足第(7)项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6)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D.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7)项目管理机构:

①、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质;

②、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③、施工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④、拟派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 “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C)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D)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8)投标人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2025年10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交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1.如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规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投标人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1)自2023年11月1日以来(近 2 年内),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自2024年11月1日以来(近 1 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2025年8月1日以来(近 3 个月内),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8)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4其他要求:

(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2)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必须以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联合体须以牵头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获取下载招标文件。

(3)投标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或不得分等相应后果。

(5)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被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公布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及通报批评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清办〔2024〕12号)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入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中列入限制市场准入企业和人员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已解除限制市场准入状态的,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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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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