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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同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资格后审公告


同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同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已由如皋市数据局(皋数据备〔2025〕1845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如皋市同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同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同源污水处理厂厂区内部(如皋市如城街道李渔路98号)。

2.1.2 建设规模:同源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约9.6万m3/d,分三期进行建设。其中,一、二期共约4.8万m3/d,主工艺采用CASS工艺+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工艺;三期约4.8万m3/d,主工艺采用A/A/O+二沉池+滤布滤池工艺。现状水量约8万m3/d;现状主要为生活污水。目前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根据江苏省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要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2026年3月前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因此,同源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应提标至C标准。此外,考虑到排口距离考核断面较近,部分时间如皋市要求TP指标按照0.2mg/L进行内控。具体情况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1.3 合同估算价:约5600万元。

2.1.4 工期要求:150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招标范围:同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对现状同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出水水质需提标至江苏省地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标准,含调试运行1个月。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调试运行费用含在总价中,不单独开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独立订立合同能力。

3.2 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壹级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项目负责人须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

(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3300万元及以上单个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需包含土建施工、设备供货与安装)。

注:

①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②合同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无法明确的,则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为准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④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施工范围的,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⑤如同一工程(土建施工、设备供货与安装)分别签订合同的,合同价以两者相加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为准。

⑥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企业主体信息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3.4.2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 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企业近3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苏清办〔2024〕12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前款3.4.2中“近2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2年(如投标截止时间有变更,以变更日期为准),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2025年1127日,则“近2年”是指从2023年1128日以来的 2年内,以此类推。前款 3.4.3~3.4.4 中所称“近1年”、“近3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5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6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   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失信被执行人” 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7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 75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8根据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于2025年5月24日停止使用,请各投标单位按照要求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 ”中登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3.4.9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本项目共 1 个标段。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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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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