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谈判采购邀请书
项目编号:PC-0129-25J4-FG0039
各受邀单位:
1、采购项目
受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谈判方式采购中电灌西盐场30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EPC总承包Ⅱ标段所需的固定支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项目报价及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中电灌西盐场30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EPC总承包Ⅱ标段项目
(2)项目概况:中电灌西盐场30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中电(连云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利用灌西盐场5316.9亩坑塘水面,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其中交流侧规模为300MW,直流侧规模395.3564MWp。项目采用渔光互补模式进行综合开发,将光伏电站与养殖业相结合,在鱼塘上建设光伏电站,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殖”的发电模式,有效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利用选址附近25 亩建设用地,配套建设 30M60MWh 储能调峰系统及一座升压站,储能系统由6套 5MW/10MWh 储能单元组成,为中电灌西盐场 300MW 渔光互补发电项目进行配套调峰。
(3)采购范围:固定光伏支架
编号 |
光伏阵列规格 |
数量(组) |
单重(kg) |
合计(kg) |
1 |
2x14组件支架 |
69 |
624.41 |
43084.29 |
2 |
2x28组件支架 |
1722 |
1202.3 |
2070360.6 |
3 |
桥架支架 |
1517 |
20.33 |
30840.6 |
4 |
逆变器支架 |
176 |
59.44 |
10461.95 |
合计 |
2154747.5 |
|||
注:投标时按照组数进行报价
(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及相关附件)
(4)交货时间:首批到货时间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10号前完成所有供货。
(5)交货地点:中电灌西盐场30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EPC总承包Ⅱ标段建设所在地机位点(甲方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应符合的《中电灌西盐场-固定支架招标技术规范书》并确保各项检测、各项验收合格
(7)其他:供货设备参数性能要求最终以项目设计要求为准,供应商报价因充分考虑设备原材料、技术要求等造成的成本变化,最终供货内容价差自行承担。
3、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条件:
投标人应是在中国注册的生产制造企业,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和生产经验并具有相关部门颁布的认证证书或同等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体系认证书。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且出具检验报告。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2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近三年类似支架业绩合同不少于5个,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
3、卖方提供的固定支架设备在技术上应是成熟可靠、先进的,并经过几年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可靠的产品。卖方应已有相应的运行成功经验(提供近三年的国内外业绩表),同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4、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一个代理商可以同时取得多个厂家授权。
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本项目不接受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数智化平台”(以下简称“数智化平台”)被中国电建及成员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
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查询);
(17)被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列入受限供应商名单,且在受限期内;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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