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福山油田莲1至莲4站外管道隐患治理自承压软管内穿插服务
招标编号:ZY25-XN537-FW1676-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福山油田莲1至莲4站外管道隐患治理自承压软管内穿插服务己由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5年福山油田莲1至莲4站外管道隐患治理自承压软管内穿插服务。
2.2 项目概况:南方油田集输系统生产运行年限长,受区域环境、气候、内部输送介质、管材等因素影响,经巡检排查发现部分管道出现不同程度的腐蚀减薄,管线的安全隐患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制约生产的重要因素,同时管线泄漏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管道安全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管道进行内穿插修复,本项目涉及非开挖修复管道约3.3 km。最终规模以招标人实际下达任务为准。
2.3 标段(标包)划分:本项目1个标段。
2.4项目估算金额: 226.00 万元(不含6%税),239.56万元(含6%税)。
2.5报价要求: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控制单价):本项目设置控制单价,详见附件,各投标人在控制单价基础上以整体下浮率进行报价,下浮率不得为负数。(合同金额暂以“147.18万元(不含税)×(1-中标人下浮率)+78.82万元(不含税)(基坑降水费用及征地协调费用,据实结算)”签订,以中标人下浮后单价乘以实际工作量作为结算价;若该最终价款高于初步设计批复金额的,执行初步设计批复金额。若本项目可研或初设未予通过,则对经甲方认可的内穿插修复成果据实计价,中标人按下浮费率进行结算。)
2.6商务计价方式: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固定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设备材料、企业管理费、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等以及合同中应由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结算时按实际工作量乘以投标单价据实结算。
2.7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8服务地点:海南省澄迈县。
2.9质量标准: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
2.10 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2、人员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配备1名项目经理,1名技术负责人。以上人员不允许兼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劳动合同主要页及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缴纳过半年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证明。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招标人保留在合同履行期内对中标人资料有效期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权利,一旦发现中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不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
*3、信誉要求:
*3.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3.2 投标人2022年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因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在和招标人历史合同履约中存在因商业欺诈、产品质量问题等实质性侵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3.3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3.4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以上3.1-3.2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3.3条约定要求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招标专业机构协助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资质、资格强制要求的政府发证机关官方网站方式核查投标人信誉及所提供的证书、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投标人有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5 投标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3.6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三商”黑名单管理办法》,投标人被列为黑名单内“三商”的,对于正在参与投标、谈判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应认定其不具有相关资格;已经完成定商活动的,不予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已经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不再继续签订合同
以上“*”号条款,如不满足,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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