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竞价采购公告
各报价单位:
因中国电建水电十四局机电安装公司湖北魏家冲抽蓄机电安装项目部商品混凝土采购项目需要,我单位拟采用公开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5年10月24日17时00分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通过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上传递交。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项目编号:PC-0114-25J6-FG0169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商品混凝土 |
C20自卸 |
m³ |
600 |
|
2 |
商品混凝土 |
C20泵送 |
m³ |
150 |
|
3 |
商品混凝土 |
C25自卸 |
m³ |
200 |
|
4 |
商品混凝土 |
C25泵送 |
m³ |
800 |
|
5 |
商品混凝土 |
C30自卸 |
m³ |
200 |
|
6 |
商品混凝土 |
C30泵送 |
m³ |
200 |
|
7 |
商品混凝土 |
C30W6F100自卸 |
m³ |
200 |
|
8 |
商品混凝土 |
C30W6F100泵送 |
m³ |
2000 |
|
9 |
商品混凝土 |
C30W8F100自卸 |
m³ |
1000 |
|
10 |
商品混凝土 |
C30W8F100泵送 |
m³ |
1600 |
|
11 |
商品混凝土 |
C35自卸 |
m³ |
100 |
|
12 |
商品混凝土 |
C35泵送 |
m³ |
250 |
|
13 |
商品混凝土 |
C35W8F100自卸 |
m³ |
400 |
|
14 |
商品混凝土 |
C35W8F100泵送 |
m³ |
150 |
|
15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20自卸 |
m³ |
100 |
|
16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20泵送 |
m³ |
100 |
|
17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30自卸 |
m³ |
100 |
|
18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30泵送 |
m³ |
100 |
|
19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30W6F100自卸 |
m³ |
100 |
|
20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30W6F100泵送 |
m³ |
100 |
|
21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35自卸 |
m³ |
100 |
|
22 |
商品细石混凝土 |
C35泵送 |
m³ |
100 |
|
23 |
轻骨料混凝土 |
LC5.0 |
m³ |
80 |
|
24 |
轻骨料混凝土 |
LC7.5 |
m³ |
40 |
注:(1)本次竞价采购数量为使用人预估采购数量,数量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询比价理论数量发生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的依据。采购人不支持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如果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对其本身可能造成的商业压力或经济损失一概由投标人负责,采购人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混凝土搅拌站距离交货地址不得超过20km,罐车及泵车数量必须满足项目部使用需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二、采购要求
1、采购方式: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采用逆向竞拍方式进行报价,竞价小组根据本次报价情况,选择性价比最优的报价人作为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人,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魏家冲抽蓄机电安装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方”)与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
逆向竞拍方式注意事项:
(1)根据最低价报价。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多次报价。
(2)报价可以超过当前最低价,但是供应商的当次报价不能高于上次报价,请谨慎报价。
(3)报价仅支持小数点2位,小数点少于两位数或者多于两位数均无法报价。
(4)首轮报价投标人必须上传完整版的报价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封面、报价表、商务偏离表及技术偏离表(不能为空,需填写清楚有无偏离,响应与否)),后续多轮报价投标人只需上传加盖报价人有效公章的报价表即可。采购人评标以首轮报价文件结合最后一轮报价表为准。
2、供货时间与数量及计量方式
2.1购销合同签订后,具体的供货数量和时间由需方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供方在接到通知后按约定到货日期送货到 湖北魏家冲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建设内施工现场或其他指定地点 。
2.2合同所列数量为参考数量,供方以需方月计划为依据备货,结算数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实际发生数量与参考数量的差异不作为对合同价格有影响的因素,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2.3供货时间:以需方提交需求计划时间为准,与主体结构工程工期相配套。供方以需方月计划为依据备货,需方每月21号前报次月商品混凝土用量计划。最终结算数量按实际到场合格品数量计算。按需方通知当日到货。
2.4计量方式:
(1)商品混凝土数量按立方米(m³)计算。
(2)供方提供商品混凝土时必须随车提供由搅拌站指定人员签发的,注明运输车号、混凝土标号、数量、使用地点、部位、出料时间的《混凝土送货单》,在到达工地后,需方试验员、材料员与供方代表共同验收,并以需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混凝土送货单》的供货数量为验收依据。
(3)混凝土到达工地后,需方有权核查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供货数量的准确性,需方可以抽取供方的任意车辆过磅(每批次抽查过磅应不少于3车取平均值)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复核方式进行复核,经需方抽查过磅混凝土方量按照施工混凝土配合比测出的比重值换算取得。
(4)若在抽查中发现供方存在单车方量误差平均值超过-2%的允许误差范围时,则该结算期内供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均按本结算期内所有抽查批次单车误差平均值中的最低值进行统计结算。若任何抽查车辆方量误差超过-5%,且该批次抽查单车平均值也超过-2%的允许误差范围时,罚款5000元,连续抽查3车误差均超过-5%时,罚款50000元,供方须在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需方同意后实施,若一个结算期内抽查方量误差超过-5%的车辆达到5车时,则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供方必须无条件配合需方对商品混凝土数量的抽查核实工作,并且供方混凝土运输车辆到达需方工地后,应严格服从需方人员的调动、指挥。
2.5在交货过程中造成自身、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若因需方人员造成的,需方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由供方承担其责任。
2.6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后,货权转移至需方,此后货物风险由需方承担。
2.7供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保险费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2.8供方负责将商品混凝土运送至需方施工现场并协助卸货。
3、交货地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魏家冲抽水蓄能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总路咀镇横河水库旁边魏家冲村抽水蓄能电站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所有货物及相对应的材料材质证明书全部到完,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6个月内以支票/汇款/银行转账/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中企云链/招行付款代理/平安银行付融通/其他供应链债务凭证等方式支付合同结算款的97%,剩余3%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6个月)。质保期结束后,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本合同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到期日为:签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日后6个月以内。采用汇票、供应链支付产生的贴息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质量标准或要求:
5.1材料满足国标要求,如有不符项请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详细注明;所供产品全部要求有完整合格的产品出厂证明。若未携带资料或资料不全,将不予接收。
5.2商品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如有最新版按最新版执行,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关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标准。
(2)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为准。
(3)混凝土泵送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
(4)混凝土所用材料、配合比均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要求。混凝土所用砂、石子,其要求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5.3(如采用标准、规范、规程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6、质保期:产品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但并不因此免除供方对所供产品质量应负的终身责任。
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7.1商品混凝土出机口检测按采购人要求取样,供方需配合相关方做好检测工作,配合比单一式贰份,交需方物资管理部门以及质量管理部门。
7.2需方应于每批商品混凝土收货后即日进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如果质量检验结果不符国家执行标准及本合同要求,需方应立即将此批货物原地封存。于当日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在需方以传真方式或电话通信方式发出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供方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时,双方可共同派人按批取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的,需方要求对不合格商品混凝土在24小时内进行更换处理,责任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赔偿需方工期延误等全部经济损失。
8、工厂检验
8.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需方有权派技术和商务人员到供方商混站参加检验。
8.2不论需方是否参与商混站检验并签署有关商品混凝土检验的报告,均不能因此而免除供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8.3供方所提供的每一批次商品混凝土,在出机口必须按本合同和相关的规程规范进行质量抽检和严格计量,未进行出机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不得装运出商混站。供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商混站的检查、测试、试验、计量等所需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交货价中。
9、商品混凝土的拒收
9.1需方有权拒收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供方应在需方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合格的商品混凝土,否则供方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被需方拒收的商品混凝土,需方将不予付款,或在已支付的情况下供方予以退款。
9.3被需方拒收的商品混凝土所需的运费及全部处理费用由供方承担。
10、重新检验和争议处理
10.1重新检验
10.1.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若需方对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进行合同商品混凝土工厂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供方按合同规定重新进行检验,供方应遵照执行。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合同商品混凝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供方承担。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商品混凝土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需方承担。
10.1.2若由需方负责进行的商品混凝土现场检验的试验结果表明由供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合同要求,且供方对此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需方按本合同规定重新进行试验。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所供商品混凝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供方承担。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其合同商品混凝土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其重新检验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需方承担。
10.2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后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需双方对商品混凝土的某项检验试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额外检验,其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需额外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且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1、违约责任
11.1供应延迟与赔偿
11.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3)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4)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出料,例如政府要求停工、雨水天或停水停电不能开工的。不视为供方违约,供方无需支付误期赔偿金。
11.1.2 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包括:
(1)承担需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工期延误损失;
(2)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金,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未交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需方无须征得供方同意,可从供方应收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金,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需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11.1.3 在需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
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需方在另行采购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11.1.4 供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11.2 质量问题与赔偿
11.2.1 不合格品处理
11.2.1.1 外观不合格
不满足表观质量要求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也可要求供方更换符合标准的货物,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1.2 质量不合格
货物取样后,经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货物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供方接受检测结果,承担检测费用,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
(2)二次取样送检,如检测结果合格,则由需方承担二次检测费用;如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则由供方承担全部检测费用,且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供方对第二次送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供需双方可以协商选定共同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进行第三次送检,由供方承担检测费用,第三次送检结果如果合格,需取得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认可,业主和监理的不认可仍视为不合格;
11.2.2 质量问题的赔偿
11.2.2.1 因外观不合格、取样送检不合格导致退货,进而导致工期延误并对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供应延迟赔偿条款约定向供方索赔;
11.2.2.2 对于已进入永久工程的货物,如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或经多方见证下抽芯取样、强度回弹检验不合格,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破除费用、重新施工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及其它相关损失,后果严重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甚至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经权威机构坚定非供方原因的情况除外。
11.2.2.3 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以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后 28 日内供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 日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履约保证金和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2、响应人的资质要求:
(1)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其代理的生产厂商须满足上条的要求
(3)商业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无不良记录。
(4)询价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投标;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13、响应文件至少须提交投标人投标文件封面、报价表、商务偏离表及技术偏离表(不能为空,需填写清楚有无偏离,响应与否)。
14、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