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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高新区高捷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标段、三标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宜宾高新区高捷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标段、三标段(项目名称)已由宜宾高新区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投资备【2412-511534-04-01-726891】FGQB-015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宾高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宜宾高新产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宜宾高新区高捷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标段、三标段勘察设计
  2.2项目建设地点:宜宾市高新区
  2.3项目规模及投资额:项目实施范围约1589亩,涉及户数516户,共计1083人。四至范围为东至鸳溪路,南接宜屏大道,西至产业路,北临岷江。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公共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38100.00平方米,共计5处;新建公共停车位1200个及配置300个充电桩;新改建城中村配套道路约13.347公里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本次招标范围为:
  (1)宜宾高新区高捷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标段:本项目占地约972亩,建设内容包括高捷片区配套道路的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生态工程、综合管线等,建安费约0.7亿元;高捷片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安费约1.1亿元。建安费合计约1.8亿元。
  (2)宜宾高新区高捷片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三标段:本项目占地约253亩,建设内容包括高捷片区配套道路的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生态工程、综合管线等。建安费约1.25亿元。
  2.4计划工期:共60日历天(其中勘察15日历天、设计45日历天)。
  2.5招标范围: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具体设计范围以招标人下达的设计任务为准,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文件及工程实施全过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其中:
  2.5.1勘察工作内容包括:按照国家规范及地方相关现行规范要求,完成本工程建设范围内满足设计需要的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补充勘察(如有)、施工勘察(如有)、由于设计变更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二次或多次勘察、地形测量(含原始地形测绘及多次地形地貌测绘)(如有)等,以及基坑支护及边坡支护设计(含地基处理、降水方案等),并按要求分区分阶段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文件并满足各阶段设计所需资料,并取得审查报告,同时提供工程施工、边坡支护施工全过程勘察服务和技术支持。成果文件包括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土石比)和设计图纸。
  2.5.2设计工作内容包括:完成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包括不限于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景观工程、亮化工程等全部专业设计以及项目需要的专项设计和二次深化设计,配合光伏建设完成相关预埋设计工作。设计文件需满足清单编制的深度要求,达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2.6标段划分:勘察设计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具有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2)勘察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3)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2022年 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具有以联合体勘察单位身份参加或独立承接的单个合同总投资额2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须为联合体中勘察单位提供)。
   ☑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已完成 ☑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具有以联合体设计单位身份参加或独立承接的单个合同总投资额2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无(业绩要求)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2家(含牵头单位);(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4)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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