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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现代海洋渔业工厂化循环水育苗养殖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含循环水设备)

赣榆现代海洋渔业工厂化循环水育苗养殖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含循环水设备)

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212509250002001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赣榆现代海洋渔业工厂化循环水育苗养殖项目已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数据局数备〔2025〕632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智渔循环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赣榆现代海洋渔业工厂化循环水育苗养殖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含循环水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

2.1.2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约4100万元,新建海水鱼工厂化循环水育苗和养殖车间共4栋,总建筑面积13000平,有效养殖水体6000方,育苗水体1000方,配套道路、排水等附属设施。

2.1.3最高限价:2800万元(含暂列金50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18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开工令)为准。

2.1.5质量要求: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赣榆现代海洋渔业工厂化循环水育苗养殖项目施工总承包(不含循环水设备),主要包括育苗养殖车间的土建、桩基、钢结构((其中四号养殖车间跨度 37.69米)、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以及室外绿化、道路、雨污水、交通工程等,本项目循环工艺设备采购安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省住建厅〔2023〕11 号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请本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供最新且有效版本。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2025年3月-2025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4)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1□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0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注:

(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认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业绩中只要是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无论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一律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进行认定。

(2)投标人须将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内容以施工合同为准。

(3)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项目负责人、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将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认可。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 本工程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12 号、连建管函[2021]202、连建发[2021]338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4)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5)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苏建招办[2022]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管理处在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6)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7)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了解,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8)投标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连云港市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在名单内的单位及人员如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详见附表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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