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身医学康复中心)建设项目监理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身医学康复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宁发改社会审发〔2025〕152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2000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15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财政资金35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金波街以东,宁安医院以北,济民路以南。
2.2建设规模: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60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050 平方米,其中,地上30450平方米,地下5600平方米(含人防 面积2589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医疗综合楼1栋,建筑面积35880平方米,设置病床480张,布置门诊、医技、康复治疗、住院、教学科研、后勤保障、人防工程等;建设门房2栋,每栋建筑面积36平方米;建设液氧站1栋,建筑面积98平方米;配套建设室外道路、消防、绿化等附属工程。购置磁休克治疗系统1台(套)、脑涨落图仪2台(套)、经颅磁刺激仪2台(套)以及信息化建设等。
2.3招标范围:对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身医学康复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全过程监理。
2.4本次招标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此次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