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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吉光实验室装修工程

吉光实验室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ZYZY2025-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光实验室装修工程,项目业主(招标单位)为长春长光正圆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施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二、项目概况

    2.1工程名称:吉光实验室装修工程;

    2.2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内容,电子版图纸作为参考;

2.3建设地点:芯光智谷产业园6号楼北塔(福州街和浦东路交汇西北角);

2.4工程规模:本工程装修区域总建筑面积6234.96平方米,其中1层建筑面积681.84平方米;16-19层每层建筑面积1388.28平方米,16-19层合计5553.12平方米;

2.5计划投资额:9724664.50元;主要包括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安装专业拆除工程。(1.专业工程暂估价:1.1发光字、指示牌、门牌、各类标语LOGO及成品定制发光灯箱:59,400.00元(含税);1.2空调工程、消防工程:1,440,000.00元(含税)。2.暂列金额:693,000.00元(含税)。)

2.6计划工期: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2月30日,共计76日历天,其中1、18、19层在2025年11月30日完工,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9月—至今) 至少具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投标单位拟派出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

3.4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5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3年(2022年至今)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拟派出的管理人员必须为该平台注册人员。 

3.8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意见》(吉建发【2019】3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6号)、《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长城乡发【2020】22号)文件要求,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新开工项目禁止在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

    3.9与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0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吉林省外企业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3.11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2投标人只能授权1人作为本项目的委托代理人办理本项目的全部招标投标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须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该企业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的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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