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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赣榆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已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数据局赣数备〔2025〕35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市城发循环经济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赣榆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一期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赣榆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

2.2标段名称:赣榆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一期工程施工

2.3建设地点: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六里桥朱稽河北侧地块

2.4建设规模:本工程占地面积为11968.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55.08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高度12.15米,单跨跨度27.6m,建筑结构形式为门刚结构,建筑结构类别为三类

2.5工期要求:120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合格。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

2.7招标范围:赣榆区建筑垃圾处理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含车间(桩基、土建、钢结构、电气、给排水、消防)、门卫、消防泵房及水池、室外附属(围墙、道路、安装、管网、消防)等工程施工。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8最高投标限价:23841620.98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在有效期内),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本工程执行连建发【2021】336号文。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评标答疑、异议投诉等),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不少于6个月缴纳社保凭证(2025年1月至投标截止月任意连续6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2022年1月1日至今,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规模9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合同金额1800万元及以上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备注:(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以施工合同原始签约合同价为准(施工合同中注明的金额,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价款认定的依据)。工程规模以施工合同或者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为准(如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工程规模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或交工)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

(3)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认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业绩中只要是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无论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一律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进行认定。

(4)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合同金额(或工程造价)、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明示,则须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5)类似工程指新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分类标准按《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3-2013执行)。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苏建招函【2017】12号、连建管函【2021】202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须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无在其它项目变更(需经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未超过6个月的情形)且中标后项目经理在岗履职、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具体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4)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 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 号文,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5)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6)投标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连云港市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在名单内的单位及人员(详见附表)如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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