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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中国铁塔北京市分公司2025-2027年报废锂电池回收商选聘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中国铁塔北京市分公司2025-2027年报废锂电池回收商选聘项目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北京市分公司2025-2027年报废锂电池回收商选聘项目(项目编号:ZYT-20250924-008)

1.2出售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1.5采购项目概况:预估处置报废锂电池总量约1005万Wh(瓦时),处置数量仅供参考,预估数量不作为后期成交后承诺交付数量。最终实际交付的数量以实际的规模、订单以及现场实物清点为准。

1.6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7成交回收商数量及成交份额:成交回收商数量为1个,成交份额100%。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详见本公告“1.5采购项目概况”。

2.2资格预审有效期:1年。

2.3服务期限:自回收订单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站回收报废锂电池。

2.4竞买地点:北京市,出售人指定地点。

2.5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或框架协议上限金额。

2.6其他要求:本次标的物在出售人指定的站址,标的物清单仅供回收商报名时参考。标的物以基站站点的实物为准,出售人声明不能保证标的物的真伪或品质,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材料,仅供回收商参考,出售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回收商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回收商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对自己参与本项目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7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合格,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出售人相关具体要求(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的质量验收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出售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申请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申请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申请。

3.3申请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申请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申请。

3.4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申请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申请。

3.5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且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若申请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年限的,须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文字性报告)及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扫描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可在其申请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

3.6申请人近三年(自2022年09月01日至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有至少1个同类(报废锂电池回收)业绩。

3.7本项目要求申请人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人须具备或承诺成交后15天内为本项目设立报废锂电池贮存库房,贮存库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2)为本项目设立报废锂电池贮存库房不在北京市的,申请人须具备或承诺成交后15天内在北京市设置周转仓,周转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3.8申请人应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或委托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第三方负责报废锂电电池的运输(应提供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如申请人的危险品运输资质或第三方的危险品运输资质或申请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委托合同的有效期不能覆盖整个框架合同有效期,申请人应承诺及时办理危险品运输资质延期手续或续签运输委托合同或更换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第三方运输单位,确保整个框架合同有效期内运输方危险品运输资质有效。

3.9申请人应承诺成交后保障回收的安全性,并承诺自回收(报废锂电池贮存库)开始经手电池时,承担后续所有安全责任(如搬挪电池过程中引起的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如运输、贮存等过程中的泄露、污染等安全事故)。

3.10申请人应承诺成交后提供至少7×12小时(8:00-20:00)的回收服务。

3.11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出售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申请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9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9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9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全国“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列为北京“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同类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申请人黑名单”的;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列入同类服务“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申请人黑名单”的。

(11)申请人在出售人同类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出售人采购项目的申请。

(12)申请人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北京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投标/申请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北京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13本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项目的竞价。

4.3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出售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进行采购。

5.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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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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