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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站前工程HZGDSG-2标项目经理部河砂采购询价公示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站前工程HZGDSG-2标项目经理部河砂进行询价采购,特此公告,诚邀有意向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1、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站前工程HZGDSG-2标项目经理部

工程地点: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

1.1工程内容: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站前工程HZGDSG-2标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境内,正线起讫里程DK104+739.13~DK134+960.943,全长30.22km。主要施工内容包括:路基工程:区间路基1.05km;站场路基0.96km;桥梁工程:28.207km/3座,包含桩基6582根、墩台847个、悬臂连续梁13处,道岔连续梁4联、箱梁制架899孔(本标段788孔,跨标段111孔);轨道工程:正线新铺轨173.32铺轨公里(CRTS双块式无砟轨道);站线新铺轨8.58铺轨km;线路拆除0.63km、重铺0.51km,道砟清筛1080立方米、补充500立方米;无砟道床66.767km,粒料道床9.6万立方米。房屋工程:新建其他生产房屋及配套1607.06平方米,通所道路路面11359.16平方米;迁改工程:迁改通讯线路132处、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11处、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69处、给排水管线13处、沟渠4处、改移道路166处、建构筑物686处;油气长输管道保护3处。计划工期42个月。

1.2资金来源:已落实。

1.3采购物资名称:河砂(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需求一览表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备注

1

HS-01

河砂

中粗

T

15000

采购人指 定 位 置


2、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2.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生产厂家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招标物资供应经验的相关单位,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证明。

2.2供应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用于本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资金承受能力。且在中标以后接受招标人的甲方单位和监理单位考察合格。

2.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算器具和检验手段。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标准的技术条件要求。具有有效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必须取得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投标物资包件的书面授权(加盖公章),技术指标达到标准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2.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至少一份由通过 CMA 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投标物资的有效合格质量检验报告,和经招标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报告检测指标须完全覆盖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全部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

2.5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6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近两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今年新成立公司可不提供。

2.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2023、2024)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投标人需具备提供招标物资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和资源调配能力,投标人具备初期供货垫付能力。不在合作风险警示名录的投标人;投标人不存在通过“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黑名单的情况。

2.8其他要求: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厂授权委托书。不接受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公司风险警示名录及中铁十五局集团合作风险警示名录内的厂家参与投标,投标人不存在通过“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3、技术规格要求:

3.1生产要求

细骨料要满足施工生产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铁路混凝土》(TB/T 3275-2018)的规范要求及设计图纸要求。

3.2标准和规范

(1)《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TB10424-2018

(2)《建设用砂》 GB/T 14684-2022

(3)《铁路混凝土》 TB/T 3275-2018

3.3技术指标

一、细骨料的性能、技术及质量检验要求: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表8、表9、表10、表11的规定。

表1 细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

级配区

累计筛余(%)

方孔筛(mm)

I 区

Ⅱ 区

Ⅲ区

9.75

0

0

0

4.75

10~0

10~0

10~0

2.36

35~5

25~0

15~0

1.18

65~35

50~10

25~0

0.60

85~71

70~41

40~16

0.30

95~80

92~70

85~55

0.15

天然河砂

100~90

100~90

100~90

机制砂

97~85

94~80

94~75

注:除4.75 mm 和0.60 mm 筛档外,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上表所列的累计筛余百分率相比允许稍有超出分界线,但超出总量不应大于5%。

1、细骨料的碱活性应按《铁路混凝土》TB/T 3275对骨料的矿物组成和碱活性矿物类型进行鉴别和相关试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30%。2)梁体、轨道板、轨枕、接触网支柱等构件中使用的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20%。

序号

项  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C30

C30 ~

C45

≥C50

1

(机制砂)

石 粉 含 量

(%)

MB<0.5g/kg

≤15.0%

GB/T14684

0.5g/kg≤MB<1.40g/kg

≤10.0%

≤7.0%

≤5.0%

MB≥1.40g/kg

≤5.0%

≤3.0%

≤2.0%

2

含泥量(%)

≤3.0

≤2.5

≤2.0

3

泥块含量(%)

≤0.5

4

云母含量(%)

≤0.5

5

轻物质含量(%)

≤0.5

GB/T14684

6

有机物含量

浅于标准色

7

(机制砂)压碎指标值(%)

<25

8

吸水率(%)

≤2

9

坚固性(质量损失率)(%)

≤8

10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以SO3计)((%)

≤0.5

11

氯离子含量( 以 C1-计)(%)

≤0.02

表2细骨料检验技术要求

注:1、冻融破坏环境下,细骨料的含泥量应不大于2.0%,吸水率应不大于1%。

    2、当细骨料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能采用。

表3细骨料质量检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1

颗粒级配

下列任一情况 为一批,每批检验一次:

①任何新选料 源。

②连续使用同 厂家 、 同品种 、 同规格产品达一 年者。

施工单位试验 检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连续进场同厂家、同 规格的细骨料400m3   (或 600t )检验一次, 不足 400m3(或 600t ) 时也需检验一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 试验一次,其中有机物 含量每3个月检验一 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 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平行试验,但至少一 次。

2

含泥量

3

泥块含量

4

云母含量

5

轻物质含量

6

有机物含量

7

(机制砂)压碎指标 值

8

(机制砂)石粉含量

9

吸水率


10

坚固性


11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以SO3计)((%)


12

氯离子含量( 以 C1-计)(%)


13

碱活性


二、天然砂技术要求

1.1  颗粒级配

1.1.1  除特细砂外,I类砂的累计筛余应符合表4中2区的规定,分计筛余应符合表5的规定;Ⅱ类和Ⅲ类砂的累计筛余应符合表4的规定。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 mm 和0.60 mm 筛挡外,可以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不应大于5%。

表4 累计筛余

砂的分类

天然砂

机制砂、混合砂

级配区

1区

2区

3区

1区

2区

3区

方筛孔尺寸/mm

累计筛余/%

4.75

10~0

10~0

10~0

5~0

5~0

5~0

2.36

35~5

25~0

15~0

35~5

25~0

15~0

1.18

65~35

50~10

25~0

65~35

50~10

25~0

0.60

85~71

70~41

40~16

85~71

70~41

40~16

0.30

95~80

92~70

85~55

95~80

92~70

85~55

0.15

100~90

100~90

100~90

97~85

94~80

94~75

表5 分计筛余

方筛孔尺寸/mm

4.75

2.36

1.18

0.60

0.30

0.15

筛底

分计筛余/%

0~10

10~15

10~25

20~31

20~30

5~15

0~20

1、对于机制砂,4.75 mm筛的分计筛余不应大于5%。
2、对于MB>1.4的机制砂,0.15mm筛和筛底的分计筛余之和不应大于25%。
3、对于天然砂,筛底的分计筛余不应大于10%。

1.1.2  I类砂的细度模数应为2.3~3.2。

1.2    天然砂的含泥量、机制砂的亚甲蓝值与石粉含量。

1.2.1  天然砂的含泥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天然砂的含泥量

类别

I类

Ⅱ 类

Ⅲ类

含泥量(质量分数)/%

≤1.0

≤3.0

≤5.0

1.2.2  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机制砂的石粉含量

类别

亚甲蓝值(MB)

石粉含量(质量分数)/%

I类

MB≤0.5

≤15.0

0.5<MB≤1.0

≤10.0

1.0<MB≤1.4或快速试验合格

≤5.0

MB>1.4或快速试验不合格

≤1.0

Ⅱ 类

MB≤1.0

≤15.0

1.0<MB≤1.4或快速试验合格

≤10.0

MB>1.4或快速法不合格

≤3.0

Ⅲ类

MB≤1.4或快速试验合格

≤15.0

MB>1.4或快速法不合格

≤5.0

注:砂浆用砂的石粉含量不做限制。

·根据使用环境和用途,经试验验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I类砂石粉含量可放宽至不大于3.0%,Ⅱ类砂石粉含量可放宽至不大于5.0%,Ⅲ类砂石粉含量可放宽至不大于7.0%。

1.3  泥块含量

砂的泥块含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类别

I类

Ⅱ 类

Ⅲ类

泥块含量(质量分数)/%

≤0.2

≤1.0

≤2.0

表 8  泥块含量

1.4  有害物质

砂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贝壳,其含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有害物质含量

类别

I类

Ⅱ 类

Ⅲ类

云母(质量分数)/%

≤1.0

≤2.0

轻物质(质量分数)/%

≤1.0

有机物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O₃质量计)/%

≤0.5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0.01

≤0.02

≤0.06

贝壳(质量分数)/%

≤3.0

≤5.0

≤8.0

1、天然砂中如含有浮石、火山渣等天然轻骨料时,经试验验证后,该指标可不做要求。
2、对于钢筋混凝土用净化处理的海砂,其氯化物含量应小于或等于0.02%。
3、该指标仅适用于净化处理的海砂,其他砂种不做要求。

1.5 坚固性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时,砂的质量损失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 10 坚固性指标

类别

I类

Ⅱ 类

Ⅲ类

质量损失率/%

≤8

≤10

1.6 压碎指标

机制砂的压碎指标还应满足表11的规定。

类别

I类

Ⅱ 类

Ⅲ类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20

≤25

≤30

表 11 机制砂压碎指标

1.7 片状颗粒含量

I 类机制砂的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0%。

1.8 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除特细砂外,砂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和空隙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 kg/m³;

2)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1400 kg/m³,空隙率不大于44%。

1.9 放射性

砂的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的规定。

1.10 碱骨料反应

当需方提出要求时,应出示膨胀率实测值及碱活性评定结果。

1.11 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当需方提出要求时,应出示其实测值。

2  检验规则

2.1  检验分类

2.1.1  出厂检验

2.1.1.1  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应为:颗粒级配(含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松散堆积密度。净化处理的海砂出厂检验项目还应包括氯化物含量、贝壳含量。

2.1.1.2  机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应为:颗粒级配(含细度模数)、亚甲蓝值与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密度。I类机制砂出厂检验项目还应包括片状颗粒含量。

2.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1.1~1.9规定的技术要求。

2.2 组批规则

 按同分类、类别及日产量组批,日产量不超过4000t, 每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4000t, 按每条生产线连续生产每8h的产量为一批,不足8h的亦为一批。

2.3 判定规则

2.3.1  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2.3.2  当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1.1~1.9规定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1.1~1.9规定时,则判为不合格。当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3.4进场车检管理

细骨料采用船舶运输时,宜在船舶停靠码头前3小时到船上取样,取样应铲去表层骨料,至少八部位均匀分布选取后进行初检(初检指标及取样检测要求见主要原材料车检要求表),检验合格后方能卸货,卸货后再按铁路验标和取样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河砂每批次进场后,除按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测外,宜增加氯离子含量检测。

主要原材料车检要求表

材料名称

车检项目

取样要求

细骨料

含泥量、级配

每船取样

4、报价资料

4.1 营业执照;

4.2 法人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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